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经济经历了泡沫经济破灭和亚洲金融危机两次大的冲击,经济增长始终处
于低增长的困境之中。受泡沫经济破灭和经济增长长期低迷的影响,日本金融业也陷入了前所未有的经营困境,金融机构大量破产、不良资产持续增加。为摆脱经济增长低迷状态和金融业的发展困境,日本对金融体制进行了放松管制、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加速金融自由化、改革存款保险制度、重组金融机构等多方面的改革,其中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2001年日本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有五个重要特征,一是加强了金融监管的独立性,将金融监管职能独立出来成立了金融厅;二是从分业监管走向职能监管,无论是金融厅还是日本银行,在机构设置方面均按照监管业务的性质而非行业性质对内部监管机构进行重组,成立了以不同监管职能为主的专业监管部门;三是力求在实现职能监管的基础上,保留分业监管的优势,在职能监管部门之下按行业细分课室,以发挥原专业监管人员的技术优势,实现机构改革的平稳过渡,达到分业监管与职能监管的有机统一;四是加强了对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工作,在职能监管部门内部设立了负责协调监管工作的总务机构,在职能监管部门之外设立了协调各职能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总务课或总务局,以增强监管机构内部的信息沟通,提高统一监管水平;同时,通过不同监管机构同一级别监管人员之间频繁的私人交流与信息沟通,增强了不同监管机构在监管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五是顺应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趋势,缩小了行政监管的范围,增强了市场监管的作用;行政监管只负责金融制度的确立、金融机构经营的合规性与稳健性、金融风险监管等宏观内容,不再干预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对金融机构运营状况的监管,主要通过信息披露、增强居民的风险意识和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
改革后的日本金融监管新体制运行时间仅半年多,各监管机构之间及其内部在监管工作上的配合需要磨合期,在实际监管中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处理:其一是从机构设置看,其监管体制已由分业监管转向职能监管,但不同行业业务性质有很大差别,金融风险的特点也不同,以目前日本监管人员的素质和有限的职能监管经验很难兼顾,且日本金融业有其自身特殊的发展历史,不可能照搬其他国家的职能监管模式,只能在以后的实践中逐步探索出一条适合日本金融业特色的有效职能监管体制。其二是金融厅与财务局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财务局内部的金融监管机构实质上是金融厅的分支机构,因为检查监理官和证券交易监事官只对金融厅或证券交易监管委员会负责,与财务局其他机构没有明确的业务关系。其三是监管机构之间及其内部协调工作需要制度化,各监管机构内部设立了总务局或总务课负责协调工作,但日本的传统是通过私人交往进行信息沟通和协调,目前仍以私人沟通为主,这种交流与协调方式随意性太大,缺乏制度保障。其四是受长期严格管制和过度保护的影响,日本金融机构的内控体制薄弱,压缩行政监管范围后,需要加强金融机构内控体制的建设,更需要提高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制,这一系列的工作绝非短期内可以完成,需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其五是金融全球化、信息技术和金融技术的发展对金融监管体制不断提出新的挑战,日本金融监管体制需要不断作出调整以适应环境的变化和金融发展的要求,目前即面对如何监管金融网络化的问题。其六是由于泡沫经济遗留不良资产问题尚未解决,近年结构调整淘汰企业增加,又引致金融机构出现大量新的不良资产,如何抑制不良资产的上升趋势、解决现存大量不良资产问题,是金融厅、日本银行和财务省面临的共同难题。
目前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还面临入世后金融业的全面对外开放,需要加快金融业自由化改革的步伐。这一改革开放对解决国内业已存在的金融抑制、建立起与经济快速增长相适应的现代金融体系无疑是必要的。但正如日本大阪财务局和日本银行有关监管人员所言,日本二十余年金融自由化改革最重要的经验是,进行金融自由化改革的同时必须加强金融监管,否则会引致金融不稳定甚至严重的经济问题。事实上,金融自由化是提高金融业运行效率的必由之路,也是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潮流,但金融自由化与自由化初期的金融秩序混乱以及经济不稳定密切有关,这已被各国金融自由化的经验所证实。因此,针对入世对我国金融业带来的挑战和当前国内金融业存在的诸多问题,改革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切实提高监管水平,是我国下一步金融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
具体措施包括:(1)改革现行人民银行体制,将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功能与银行监管功能分立,成立独立决策的金融(银行)监管局,以增强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独立性,避免相互干扰。根据制定货币政策的需要,在人民银行内部可保留对金融机构的检查功能。(2)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有必要在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机构之上设立综合性监管协调机构,以增强信息沟通、加强统一监管、提高综合监管能力,防止监管遗漏。(3)尽快完善金融监管的基础工作,包括根据国际标准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统一报表格式、建立健全企业会计准则等。(4)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金融机构的破产、退出体制。(5)确立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逐步加强市场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6)尽快完善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加强其内控体制建设,提高金融机构对金融风险的自我监控能力。(7)加强对民众和非金融企业的风险意识教育,预防企业和群众在金融自由化初期发生“异常行为,防止过度投机行为泛滥。(8)加强对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特别是金融电子化和网络化方面的知识,为提高监管水平、因时制宜地调整监管体制奠定基础。
责任编辑: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