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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通专题

    近年来,国际金融市场上风波不断,绝对自由主义的经济原则受到挑战,各国都在加强金融监管的力度。日本的金融制度虽然与我国不同,但其金融监管的某些经验可供我国借鉴。


  1、1998年6月成立直属总理府的金融检查厅,并新设“金融服务检查官”,根据新闻报道等信息调查、检查、监督金融机构的职员是否违反伦理法规、给予行政处分。


  2、对金融机构进行组织调整,(至2001年)把若干金融机构重组为四大银行集团,包括三井住友、三菱东京、UFJ、MIZIHO(惠穗)在内。


  3、减少互相持股。银行间互相持股是日本银行业的一大特征,2001年初银行间互相持股率达到40%以上,使其资产空洞化的同时与证券市场的关联性过强,给银行经营带来风险。为此日本政府设立特殊买进机构对这部分股票进行买进,支持银行消灭互相持股的改革。


  4、坚持双重监督及稽核制度。在日本,银行监督的职能分别由财政部与日本银行来履行,作为行政机关,日本财政部主要依据银行法和其他法规行使其检查权,央行则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稽核。凡是在中央银行开设往来账户的金融机构都必须接受中央银行的稽核检查。央行现场稽核的目标是通过加强对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状况的监控,保证日本金融机构体系安全、健康地运转。


  5、严格评级制度。评级制度主要着眼于银行资本金的充足性及其对各种风险的控制能力,首先对各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性、盈利水平、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分别评级,然后再进行综合评级。对资本充足性的评价,主要看全部资产与实际资本的比率、低质量资产的数量、各类证券的隐含损失等等;盈利水平用资产盈利率及雇员人均创利率来衡量;风险管理的评价要根据现场稽核的结果来定。


  综合评级是对资本充足性、盈利水平和风险管理进行分别评级后得出的。以上三项指标在综合评级中所占比重分别是50%、10%和40%,综合评级分为A级:良好、B级:尚好、C级:尚可、D级:不合要求。


  日本中央银行监督及稽核的特点之一是比较注重风险管理。但近几年几起较大的银行倒闭和银行丑闻等也表明日本银行监管尚存不少问题。


  上述日本的金融监管措施,可供我国借鉴的地方很多,但是评级制度是一种有效措施,基层金融单位也最可能利用它进行自律。我国也有不少评级项目,但是其规范性、针对性和科学性有待提高。

 

责任编辑: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