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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通专题

一、日本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沿革


  企业年金,是一种由企业单位自主发起设立、企业员工自愿参加的补充养老保险体系。从金融的角度考察,这是一种以民间储蓄为基础的私人养老保险机制。随着人口的老龄化,企业年金已经成为现代养老保险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民间年金中参与人数最多且是最重要部分的是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在20世纪30年代作为企业内部的一项福利制度,仿照的是日本公务员的退休养老补偿金的办法,曾在很少一部分企业内实行。二次大战以后,日本民营企业普遍实行的是“退休一次金”制度,大约90%的民营企业职工在退休时可得到一次性支付的一笔退休金。在日本经济开始复兴的20世纪50年代,企业年金也得以逐步发展。待进入1955年至1960年后,由于职工工资的增长,退休金额数急剧膨胀。人们开始认识到在退休金与准备金制度中,准备金的事先积累很不充分,于是他们便以经济为中心,纷纷要求制定像欧美那样的、在税法上享受优惠的企业年金制度。1962年,日本政府修改了部分法人税法及所得税法,完备了有关退休年金的优惠税制,并创立了税制合格退休年金制度。之后,企业或开始采用企业年金制度,或从原来的“退休一次金”制度逐渐演化为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制度真正得到普及。到1965年,日本政府修改了厚生年金保险法,制定出台了厚生年金基金制度。此时,便相继出现了两种企业年金制度,即税制合格退休年金制度和厚生年金基金制度。这两种制度虽然在法律依据、监管、税制和批准条件等方面均不同,但都取得了顺利的发展。


  与其他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相比,日本的企业年金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企业年金按照“预先积累方式”筹集。即制度建立初期多收保险费,积累起一笔资金,待达到一定积累额之后,再按照“支付金额=保险费+利息”的公式(即收支相等原则)进行支付。


  2.企业年金的水平有一定的限制。企业年金的大部分费用由企业承担,企业年金与厚生年金相加不能超过公务员共济年金的水平(共济年金的水平相当于退休时工资的70%),并且可以列入成本开支。如果超过了,超过部分要征税。


  3.企业年金由信托银行和人寿保险公司管理经营和支付,年金管理和运用采用总干事制度及一揽子受托交易,但机能正在分化中。

  
二、日本的企业年金市场化运营模式


  国外现行的企业年金的运营模式主要有适度集中模式、零售模式和信托模式三种。而日本在企业年金制度设计之初,参考了美国的做法,采取的是在信托银行和人寿保险公司实施全线服务的信托模式。与其他形式相比,信托具有保护受托财产不受委托者和受托者破产风险影响的机能,保障了企业年金的独立性与完整性,这是其他方式都不具备的优越性。另外,信托管理的长期规划性与企业年金长期投资的特征比较吻合。同时,信托方式可以根据相关者的合同相当自由地设计制度,提供多方面的信托需求,因而即使是小规模企业也可以利用。


  考虑到在企业年金建立的初期,应当以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金融机关负责展开全线运作,使运营制度的窗口与信用度较高的金融机构一体化,以促进上述方法产生更好的效果,日本的企业年金市场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被信托银行和人寿保险公司占领。从1990年起,投资顾问公司参与了资产运作。目前,信托银行、人寿保险公司和投资顾问公司三种业务形态在年金运作方面展开了自由竞争。


  日本的企业年金制度运营的一大特征,是代表所有受托公司的总干事公司将企业年金资产运用以外的制度管理、运营业务总括起来,一并执行的总干事制。这种做法不仅有效,而且在制度的普及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总干事公司负责的主要业务有:归集和分配资金、支付和汇总原资金、总括运用情况,并以此为基础撰写报告书、管理加入者和受益人、财政决算和财政再计算等。另外,除总干事外,如果总干事公司是信托银行,则选定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作为副干事公司;如果总干事公司是人寿保险公司,则选定一家信托银行为副干事公司。副干事公司负责对该行业的情况进行总括。

  
三、我国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迫切性


  我国由政府财政支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着严重的资金缺口和压力,单纯的政府基本养老保险已不可能满足向老年公民提供较高水准收入保障的需要。与此同时,我国的民间蕴藏着巨额的闲置资金,缺乏合理的渠道进入养老储蓄和投资的运行轨道。长期滞留在国家银行内,不仅产生沉重的利息负担,还可能孕育某种金融风险,巨额的储蓄存款已成为间接融资体系的一个头疼的问题。


  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降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由此减轻政府在养老金的筹资、管理和支付等方面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财政风险。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替代率占在职职工工资的比例为80%—90%,是世界上最高的。要达到替代率降到60%以下的改革目标,则需要企业年金补充上去,使大多数人退休后的待遇不下降。


  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推动了直接融资体系的发展。在证券市场发育的过程中,以企业年金为主要内涵的私人“退休金”,对于培养长期稳健的机构投资者,引导养老型储蓄投资,繁荣资本市场具有更积极的作用。


  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保障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同时有利于吸引人才。不同的企业,由于经济实力、财务状况和经营理念的不同,必然会在企业年金的水平与分配方案上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将成为企业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的有效手段。

  
四、几点设想


  早在1991年,国务院就提出并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2000年底出台的《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对企业年金制度也做出了明确规定:(1)企业年金采用个人帐户方式,并实行基金完全积累以及市场化运营和管理;(2)费用由企业和职工承担,国家给予政策引导,企业供款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2001年,国务院以确定了企业年金的经办形式、管理运营主体和市场准入程序。可以说,国家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


  与此同时,同其他国家相比,同样处于人口老龄化过程中的中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却非常迟缓,私人年金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于其他方面,从而与国际潮流形成了明显的反差,截止2000年底,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只有560多万,积累企业年金仅192亿元。在这种情况下,借鉴别国经验以发展我国的企业年金就显得尤为重要。考察日本的企业年金发展与运营模式,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1.待遇水平应与基本养老保持挂钩联动。企业年金的待遇水平设定很关键,偏高会加重企业负担,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偏低又会使年金虚设,不起作用,影响职工的积极性。一般讲,基本养老保险加上企业年金,其合算养老替代率是不能超过70%,但由于我国的特殊情况,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高,企业经营状况还不是很稳定,所以企业年金的初期水平应尽可能低些,通常不超过10%—15%为宜。如日本的企业年金与厚生年金相加就以不超过公务员共济年金的水平为限。


  2.拓展企业年金的投资渠道。当前,国家规定,企业年金除预留约三个月的支出量外,其余全部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国债。从实际情况看,这种方式过于狭窄,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远远不能实现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借鉴日本企业年金的运营模式,在构建企业年金时必须实现投资渠道多样化。允许企业将企业年金交给专业的银行或保险机构进行管理,政府只对投资行为进行政策性的指导,这一方面可以向资本市场提出对多种投资工具的需求,促进资本市场进行金融创新,提供金融创新产品,满足年金保值、增值需求,另一方面资本市场的发展又会为包括企业年金在内的养老保险资金运用提供广阔空间,实现企业年金投资多样化。


  3.提供一定的政策优惠。尽管企业年金计划大多数属于自愿性的、用人公司经营的项目,但政府并非完全放任自流,而是在其中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政府的介入主要体现在立法、监督和税收政策上。立法的目的是对雇员权利的保护,以使信息公开化,并对年金计划的投资活动予以限制。

 

责任编辑: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