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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通专题

    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随着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而逐步发展起来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持续低迷、人口老龄化,其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基础发生了变化,必须进行改革。但原有的改革没有超越旧有框架,始终未取得良好的效果。小泉内阁执政后,主张对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结构性改革,彻底实现社会保障费用的公平负担,将竞争机制引入社会保障领域等,以确立一个能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成

 
  二战后,日本出现了许多无家可归的人,他们居无定所,无依无靠,为帮助其生活,日本开始制定以“救贫扶贫”为中心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于1961年建立了全民保险、全民养老金制度。从20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的30多年时间里,伴随着日本经济的飞速发展、其社会保障制度也得到充实、完善,成为支撑战后日本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综合来说,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由以下几方面构成:

 
  1、养老保险。日本养老保险制度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国民养老保险,投保年数最高为40年,最低为22年,凡是20岁以上、65岁以下的公民必须参加,投保年数达到40年的人领取满额养老金,不足者按加入年限递减。国民养老保险的被保险者包括三种人:第一种人指农民、学生、个体经营业者,他们的保险金由个人定期到社区交纳;第二种人指工薪阶层,保险金从工资中扣除;第三种人指工薪阶层的配偶,保险金由工薪阶层支付。二是厚生养老保险,它是在国民养老保险基础上的一种附加年金,投保对象为工薪阶层,必须加入。厚生养老保险金支付的金额根据个人交纳年数、交纳额度来计算,个人之间的差距较大。到目前为止,保险金计算基数只限于工资净收入,不包括奖金。厚生养老金由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称为三三三制养老金。日本政府机关的公务员55岁退休,退休后领取退休金、退休津贴、退职金。退休金每月支付,最低额为月薪40%,最高额为月工资的80%,退休者死亡后、其配偶可领取退休金的50%。退休补贴每年支付一次,工龄在10年以上20年以下,可领取最后月工资额标准的 110%,工龄在20年以上30年以下者,每月可领取最后有工资标准的120%,35年以上的,则可领取最后月工资的137.5%。退休金一次性支付,数额为本人月工资乘以工龄除2。私营企业退休人员也是55岁退休,但要到60岁才领养老保险金,所以退休人员可一次领取40个月工资维持5年期间的生活。

 
  2、医疗保险。日本的医疗保险制度分为两种:一是国民健康保险,凡农民、自营业者和参加健康保险的退休工薪收入者以及他们的家属都强制参加;二是健康保险,凡工薪收入者及家属必须参加健康保险。另外还有为船员、公务员等特定职业者为对象的各种互保会。两种保险在被保险者就医时,开始个人承担50%,后来减少到30%,最后发展到医疗费的20%,家属的30%由个人负担,其余由保险机构承担。日本的医疗保险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支付的内容包括:医疗费、伤病津贴、产假津贴等许多项目。为保证医疗保险的正常运行,日本分别在1958年、1984年两次立法,由厚生省保险局对两种保险制度进行监督。随着日本老龄化的发展,老人医疗费不断增加,1975年为13.4%,1985年为25.4%,1999年达到 37%,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日本政府虽采取了提高本人负担额的措施,但也不能彻底解决问题。


  3、失业保险。日本的失业保险制度是以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劳动法律为基础的,其中以1975年开始实施的《雇佣保险法》为代表。日本的全国失业救济业务由劳动省职业保障局负责管理,都道府县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地方失业和征收保险费。日本的失业保险由国家强制执行,规定凡是有雇工的单位,不分业种、规模大小,不问雇主、雇员双方意愿如何,其雇佣保险关系强行成立。日本的失业保险基金的筹措方式不是统一的,用于失业等补助的资金来源于雇主、雇员和政府资助三个方面,而用于预防失业促进再就业的资金,则来源于雇主一方,这是日本有别于其它国家的独到之处。日本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两方面开支,一是用于失业等补助,二是用于预防失业、促进再就业等各项事业,规定二者不可互相调剂使用,专款专用。为鼓励人们就业,政府对支付失业津贴期限未满而提前重新就业者给予补助。比如规定支付天数300天,因重新就业,那么支付剩余天数在200—300天之间的,可得到120天的重新就业补助金,以此鼓励尽快找到工作。日本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条件是:最近12个月内保险六个月且在公立职业保险所登记失业,有能力工作并愿意工作者,且每隔四周向职业保障所报告一次。

 
二、日本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困境


  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经济形势严峻,个人消费疲软,财政收入缓慢,债务高升。特别是 1997年受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北海道拓殖银行、山一证券等大批金融机构倒闭,日元汇率不断下降,出现严重的金融危机。时至今日,日本经济依然没有走出低谷。所有这些都对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带来了负面影响。


  1、经济低迷加剧了社会保障的压力。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而逐步发展、完善起来的。经济的飞速发展带来了经济规模的扩大,财政收入的不断增加,从而保证了社会保障制度所需要的财源,扩大了劳动力的需求,由于不存在失业问题,这样失业、就业方面的负担几乎没有。但自20世纪90年代“泡沫经济”崩溃后,经济形势空前低迷,财政收入恶化,难以承受巨额的社会保障支出。同时,经济低迷、内需不足,导致失业人数大量增加,失业率不断创出历史新高,失业、就业负担加重。这对于历来把财政收入作为社会保障重要收入来源的日本,压力是巨大的。

 
  2、老年人口大量增多,社会保障负担加重。日本老龄化的速度在全世界是非常少见的。1970年人口老龄化的比率为7.07%,1980年就到了 9.1%。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后,日本老年人口比例每2年便上升1%,1990年为12.1%,1995年为14.54%,1997年为15.66%。据推测,到2010年将达到22.04%,2020年为26.85%。按照这个推测,50年后每三个日本人中就有一个老人。人口的老龄化,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的增加,其中以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最为显著。据统计,社会保障负担与国民收入的比重 1985年为10.7%,预计到2010年将达到18. 5%,到2025年将达到24%,与1980年的9.5%相比增加2.5倍。

 
  3、社会保障基金征收难度大。日本社会保障基金的交纳是强制性的,但“少子性”和“老龄化”的超速发展,个人交纳的保险费不断增加,严重挫伤了在职人员的积极性,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了拒交或滞交保险金的行例中来。他们的心态是,自己现在承担的高额社会保障金费用,很大一部分用于当代老人费用的支出,由于出生率的下降,年轻人口急剧下降,那么等自己进入老年之后,将老无所养,不能成为代际间矛盾的牺牲品,不如自己设计自己的老年人生。拒交或滞交保险金人数的增加,使相当一部人将自己排除在社会保险制度之外,社会保险金空洞化的问题已成为政府的一大难题。

 
  4、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形势严峻。由于经济低迷和金融状况恶化,从1995年以来,政府不断调低存贷款利率,最低到达零利率,其目的是通过增加利润清偿银行不良资产,但负面结果是影响了社保墓金的保值增值,压缩了社保基金容量的增长。直接导致投融资的社保基金收益率下降,从20世纪80年代收益率一般在10%以上,到 1997年已下降到2.2%。并且日元的不断贬值,社会保障基金的实际购买力也持续下降,购买力大不如从前,直接影响了退休人员的生活需要。

 
三、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走向


  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经济的高速增长不复存在,代之以持续低迷。因此,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提出,要根据社会的变化来建立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说,原来的社会保障体系已走到了尽头,必须进行结构性改革。

 
  1、养老金制度的改革。2000年3月28日,日本国会众议院通过了《厚生养老金保险法》、《国民养老金法》,厚生省也制定了《养老金制度改革方案》,大幅度修改了交纳、领取养老金方面的政策。这些法律、政策从2000年4月1日起分项目、分阶段开始实行。


  第一、增加财政对国民养老金的投入。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多,寿命的延长,日本各项保险费用越来越成为企业的沉重负担,特别是历史比较悠久的大企业更不堪重负。根据2001年5月19日朝日新闻公布的结果,日本的几大老企业,如丰田汽车公司、松下电器、新日本制铁公司等,2000年承担的退休人员的保险费已占全体职工费用的35%,包袱沉重,不但极大地影响了企业的发展,而且影响在职职工的劳动欲望。为此,政府在征收社会福利税的同时,加大对社会保障费用承担的比例,将企业承担的35%的养老保险率减少到25%,减少的由政府承担,一举改变了实行很长时间的政府、企业、个人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三足鼎立制度。预计今后社会保障费用,政府财政将负担二分之一,其余的二分之一由企业、个人各承担一半。


  第二、增开财源。首先,现在的厚生养老金制度计算保险金交纳基数时,只以基本工资为准,不包括年中、年末奖金收入。而日本的工资收入一般分为基本工资和奖金两大部分,其中一些企业职工的奖金相当于6个月的工资。而从2003年开始,日本将按月工资收取养老保险费改为按年收入收取,奖金部分也纳入保险金交纳的基数之中。其次,设立青年学生保险费补交制度。国民年金法规定,原来没有收入的20岁以上的青年学生可减免养老金保险费,现在改为必须参加国民养老保险,但许多20岁的青年正在求学,就业的人数比较少,这意味着养老金交纳的任务落在于父母头上,引起了日本国民的极大不满,拒交现象非常严重。为此,日本政府出台了折中方案,推行缓交政策,允许就业后10年内补交。

 
  第三、节约开支。首先,推迟支付养老年金的时间。日本现行的养老保险金支付的时间是60岁,以后要逐步把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从目前的60岁提高到65岁,男性从2013年开始,女性从 2018年开始,分别于2025年和2030年结束过渡期。5年的时间,将会节约大量的社会保障基金。其次,控制养老金的支付额。日本是全世界有名的长寿国家,医疗的发达使日本的健康老人逐年增加,虽已进入60岁、65岁,但身体仍然健康,继续工作的老人大有人在。现行规定,60岁的老人退休之后就可领取养老金,同时停止交纳各项保险金。退休之后还工作的老人实际上拿到双份工资,引起日本中青年人强烈不满,政府开始解决这个问题,具体做法是:仍在工作65岁到70岁的老人,如其工资收入超过养老保险金,保险金的支付要减少,其目的就是缩小工作的老人和中青年人之间收入与负担不平等的差距。2002年4月开始执行这项新的制度。

 
  2、医疗保险的改革。随着老龄化的进展,卧床不起和痴呆老人越来越多,他们生活不能自理,迫切需要人照顾,而传统的依靠家庭来赡养老人已不太可能,老人护理问题已成为日本最大的难题。因此,政府于1997年12月决定建立护理保险制度,改革医疗保险,并于2000年4月开始实施。“护理保险法”规定,年满40岁以上的人都要加入护理保险,交纳保险费,一旦因卧床不起、痴呆等原因需要护理时,可得到护理服务。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居家服务,即被保险人大部分时间住在自己家里接受护理、洗浴、居家疗养指导、日托管理、康复等项业务;还有设施服务,指被保险人入住到各种福利设施的服务,包括:养护老人之家、疗养型病床、老人保健设施等。在费用方面,被保险人接受护理保险服务,自己负担全部费用的十分之一,其余十分之九由护理保险负担。护理保险费一半是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一半是公费负担,公费负担的部分,由国家出50%,都到府县和市町村各出25%。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被日本称为社会保障改革的第一步,它不但减轻家庭负担,而且为日本产业提供了巨大的商机,形成老年人护理产业。它标志着日本社会保险模式由政府主导型向社会主导型转变。当然也有不足之处,比如护理标准不明确,不同地区保障费相差较大,基础建设还有待于加强等。

 
  3、失业保险的改革。在日本社会保险制度迅速发展并日趋完善的过程中,失业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地改革与调整,目前已从事后救济色彩极浓的被动型应急措施,发展成为事前预防功能很强的、以促进重新就业为核心的主动型雇佣保险制度。

 
  第一、注重开发人力资源。日本失业保险制度的每一次调整与改革,都是把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加强职业培训指导、开发人力资源作为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重要举措。尤其近些年来,日本特别重视培训,提高职工技能。法律规定对给职工带薪教育培训、休假及进行企业内外培训的雇主加以资助。对比较困难的企业,为鼓励企业支持员工培训,国家也给予补助。日本特别重视对中高年白领阶层失业者的援助,规定失业者可以在职介所许可的前提下,自由选择培训学校,报销学费。日本企业也非常重视利用多种形式进行智力投资和能力开发,不断更新职工知识结构,提高其技术水平。日本的大公司一般都设有专门的教育机构,越来越多的日本企业开办企业内的短期大学。对市场的激烈变化,日本企业一般不会炒员工鱿鱼,而是积极培训他们,达到转行的效果。

 
  第二、充分就业,促进就业。充分就业是日本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经济不景气,失业人数增多,政府特别重视这个问题,都把实现充分就业作为主要的政策目标。为实现这个目的,日本实行促进就业补助政策,即重新就业补助、就业准备补助。对很难被企业连续雇佣的60一64岁的高龄者给予补助,被同一业主连续雇佣时,支付“高龄连续雇佣补助费”。因抚育子女、护理家中病人而中止工作者,可领取其工资25%的补助费。由于采取行之有效的政策,日本促进就业政策取得了积极作用,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失业率在很长时期内一直维持在2%一3%以内,比同期的美国、欧洲等国家失业率大大降低。

 

责任编辑: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