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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社2010524日电】有关2003年日军毒气罐发生泄漏导致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当地中国人死伤事件,东京地方法院2010524作出判决,驳回了中国受害者及遗属共48人起诉日本政府并索赔约14.3亿日元(约合人民币1.08亿元)的诉讼请求,称“很难认定(日本)政府负有法律责任”。

 

  原告方称,这是《禁止化学武器公约》1997年生效以来,关于在华发生的日军毒气受害案的首个司法判断。《公约》规定,国家有义务对遗留在他国的化学武器实施销毁,而日本也批准了该公约。

 

  审判长山田俊雄首先承认毒气武器和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他指出:“日本政府负责人在事故发生之前预见到了遗留在齐齐哈尔市内日军驻地和相关设施的毒气武器可能会对附近居民的生命及身体造成危害。”

 

  另一方面,他还认为“在事故发生前要全部调查遗留在中国全境的毒气武器是极为困难的,无法认定相对于其他地区,应优先对齐齐哈尔市展开现场调查”,否定了原告方对日本政府有作为义务的主张。

 

  原告为14-61岁男女43人及死亡男工人的5名遗属。判决书显示,事故发生在20038月的齐齐哈尔市住宅建筑工地等处。

 

  原告等获得了日本政府向中国政府支付的3亿日元中的约9成,但由于希望补贴后遗症等需要长期治疗的医疗费用的要求未能实现,原告方在071月提起了诉讼。

 

责任编辑:友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