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因素虽然是日本陪审团制度引入和恢复的直接考虑,但加强裁判中认定事实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重树司法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才是日本陪审团审判制度更值得重视的因素。
8月3日,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6名陪审员参与开庭审理了一起案子。这是66年后日本恢复陪审团开审的第一案,是日本司法划时代的大事。央视、新华社等媒体对此亦作了报道。
日本在1923年引进了陪审团审判制度,1943年被正式废除。但在上个世纪末,日本朝野上下又呼吁重建陪审团审判制度,在2004年再次通过了实行陪审团审判制度的《陪审团法》,并在今年正式实施。
从历史来看,陪审团的引进应当是民主风气造成的结果。1923年全国范围内的民主运动,促使当时的首相下决心通过《陪审团法》,来保障普通公民实现参与司法的意愿。不幸的是,随着军国主义的抬头和专制的加强,陪审团审判的适用日益减少,并最终退出了日本司法的历史舞台。因此,历史上日本陪审团的引进和废除,都与民主的制度和氛围息息相关。如今,日本又恢复了陪审团审判制度,也是因为日本议会希望在司法程序中增加民主因素、保障民众参与司法、建立司法的国民基础。正是因为这个缘故,其《陪审团法》在陪审员的选拔方面紧步英美的后尘,十分强调陪审团组成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以体现陪审团审判的民主性。
但是,民主的因素虽然是日本陪审团制度引入和恢复的直接考虑,民主却又不是陪审团审判制度惟一的价值。加强裁判中认定事实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并以此重建司法的权威、重树司法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才是陪审团审判制度更值得重视的因素,也是陪审团审判制度的生命力之所在,也才是陪审团审判制度在日本获得重建的更为深层的原因。
任何一个司法过程都必须要在其裁判中认定事实,而认定事实正是司法过程中最迷人同时也是最具有风险性的事业。古往今来,几乎所有的司法制度都要求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主观符合客观。但是,主观怎样符合客观,却是一个亘古的难题。对此,中国民间司法文化采取了“认识论精英主义”的立场,也就是将某些历史上存在且在民间广为流传的法官予以神化,或者赋予其发现事实方面的特异功能,例如包拯、海瑞、狄公等。但是在英美法系,由于其司法制度一直实行陪审团审判,因此,民众不可能对与其地位身份大致相同的陪审员产生出“断案如神”的期待。相反,这种司法制度酝酿出完全不同于中国和欧洲大陆的哲学思想--“认识论平民主义”:每个人的认识能力基本上是一样的,因此普通人也能断案--虽然不一定断案如神,但是只要精神正常,基本上不会出太大的差错。
陪审团认定的事实,其权威性不是来自于司法人员在认识客观世界方面的特异功能,而是来自于12个人这个庞大的群体,以及一致裁决这个制度赋予的权威的声音。同时,由于陪审团不可能主动进行职权性的调查,因此其程序必然奉行当事人主义,从而发展出程序正义的观念,以支持裁判中认定的事实的正当性。再加上人们认识到陪审员也具有和普通人一样的人性,人性必然有其弱点,因此通过证据规则对陪审团认定事实的材料加以约束,也就顺理成章。有了这些制度上的保障,陪审团对于事实的认定,也就成为了“无言的结局”,因为陪审团从未为自己的裁决说明理由。陪审团的裁决被视为天然的权威。陪审团裁决从不给出理由的做法,可谓“此时无声胜有声”。
日本的司法自战后重建以来,虽然也一直奉行司法精英化的原则,其司法系统一共也才有法官三千余人,但是在上个世纪末期,民众对司法的信心亦有所动摇,媒体也常有批评司法的报道,理论界则不失时机地发出改革司法制度的声音。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废黜六十余年的陪审团审判制度才又重获青睐。其实,正是由于日本理论界认识到陪审团审判制度在重建人民对司法信心方面的功能,才如此热情地赞扬陪审团审判制度,使之最终得以成为日本司法制度的现实。
(作者为清华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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