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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通专题

    2002年日本银行业再次掀起重组高潮。一是那些没有进入四大金融集团的银行开始寻找合并伙伴;二是几大金融集团的内部重组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三是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资本融合开始加速。


  经过这一系列重组形成的五大银行集团,即瑞穗集团、三井住友银行集团、三菱东京银行集团、UFJ金融集团、大和银行集团已基本上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经营重点与战略。同时也扭转了日本银行业自上世纪90年代起在国际银行业中的地位持续下降的局面,重新确立了日本银行在世界金融业的地位。从英国《银行家》2002年公布的国际银行业排名来看,日本有四家银行集团都进入前十位。

  
一、日本银行业重组的特征


  纵观日本银行业的重组浪潮,不仅规模空前,数量巨大,而且具有以往重组所不具备的新特征。


  其一,金融控股公司是此次重组的主要方式。自1997年起,日本相继修改了《禁止垄断法》、《银行法》、《商法》的有关条款,为日本银行业的大重组奠定了制度基础。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主要采用股权置换和股权转移方式,既不需要实物抵押,也不需要持有大量的现金,有效地克服了借壳上市、公开收购等方式的不足。并且在金融控股公司成立后,仍可保持各自公司的经营方式、文化,易于协调操作,降低磨擦成本,还可通过内部管理机构的合理设置有效控制风险。所以,五大银行集团都是采用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进行重组,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业务、人事、资本的整合与重组,进而增强其竞争力。


  其二,市场化原则和国际惯例是此次重组的基本原则。长期以来,日本银行通过主银行制度与关系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关系型”融资体制,从而使市场交易转变为一种组织化交易。这种组织化交易排斥市场交易的不确定性,从而使金融交易成为一种稳定的内部化的交易。因此,打破传统企业集团的限制,按市场规律进行金融交易,变关系型融资为风险信用型融资来构造银企关系是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时代的必然选择。所以,银行在此次重组中对象不再囿于集团、系列的限制,而是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国际惯例来重组。譬如,住友银行与樱花银行的合并,第一劝业银行与富士银行的合并都突破了集团的界限。


  其三,混合经营是此次重组的重要趋向。战后,日本承袭了美国《格拉斯-斯迪格尔法》理念,《证券交易法》第65条规定银行与证券分离,同时,禁止银行进入保险业。因而银行业的重组只能是一种业内调整与组合。但是,1998年日本迫于金融国际化和自由化的压力废除了该限制。在此背景下,日本银行业此次重组打破了行业限制,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资本开始相互融合,相互参股,并呈愈演愈烈之势。

  
二、日本银行业重组之后面临的现实问题


  至今为止,日本银行业重组并未发挥其预期的经济绩效,仍面临诸多问题。


  其一,如何实现实体经济与银行业之间的良性互动。日本在泡沫经济破灭后经济一直处于低迷状态,从1997以来,名义GDP下降了5%,出现“三零现象”,即零增长、零利率、零收益。于是形成一种恶性循环:经济不振使企业特别是流通和建筑企业经营困难,无法归还银行贷款,使银行不良债权增多;银行因此“惜贷”,造成信贷紧缩,进而制约经济复苏。尽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总裁科勒认为:如果日本不重组其疲弱的银行业并且实施有效政策以制止物价下滑的话,经济就不会出现实质性增长。但是,在实体经济未得到明显好转之前,以盈利为目的的银行难道在重组之后就会盲目地扩张其信贷吗?这就陷入“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悖论。日本去年出台的“反通货紧缩综合对策”到目前也还没找到一个可操作的起点。因此,如何找到实体经济与银行业之间良性互动的起点仍是日本政府在银行业重组之后面临的第一难题。


  其二,如何实现从量的扩大到质的提高。国际清算银行的研究表明:银行重组并不必然带来收益率的提高,重组成功与否的评价标准在于重组后的资本收益率(ROE)是否比重组之前有所增加。尽管日本五大银行集团的资本规模排名靠前,但这并没有改变日本银行在世界金融界的相对弱势地位。原因有二:一是日本银行同欧美银行相比,其资本回报率(ROE)长期以来一直偏低;二是在重组之后,日本五大银行集团更是全面亏损,在2001年银行业亏损额高达4.29万亿日元,这在日本金融史上都是罕见的。应该说重组之后五大银行集团的领导人都已认识到银行重组的目标并不是规模,而在于收益率,并下决心要在收益率、资本规模和金融服务这三个方面进入世界金融之前列。但是,日本银行业要达到这一宏伟的目标,任重而道远。


  其三,如何化解银行的巨额不良资产。根据日本金融厅的统计数字,银行坏账从1993年3月的13万亿日元剧增到2002年的52万亿日元,约占GDP的8%。而高盛公司则认为,日本银行业的坏账已经达到237万亿日元的水平,约占其GDP的一半。因此,如何处理银行坏账已经成为日本经济改革的焦点。但是,银行坏账的处理不仅在于存量,更重要的是如何防范增量,彻底解决银行坏账还得看到产生坏账的本源:企业没有盈利,亏损后还不起贷款。因此,如何将通货紧缩和处理银行坏账结合起来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目前,小泉政府承诺将与日本央行合作,力求能在2004年之前使各大银行的坏账率缩减为现在的1/2。其主要措施:制定一套向银行快速注入政府资金的新系统和更严格的贷款评估系统;严格审查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资本充足率,加强外部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制定坏账准备金免税冲销坏账制度和恢复冲销坏账退税等制度;在政府持有的优先股到期或金融机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下,可将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使银行被政府国有化。应该说上述措施缺乏新意,只停留在坏账本身,并且这些措施很可能导致信贷危机,带来大量的破产和失业。另外在“政治家不在”的时代,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也会使得改革难以真正实施。所以说日本对其银行坏账的忧虑还会持续较长时间。

  
三、日本银行业重组对我国的启示


  中日经济问题之间有着最多相似性的便是银行业重振问题,日本银行业大规模的重组成为其振兴经济、重构金融体系的核心战略。那么,我们应该从日本银行业重组的成功与失败中学到什么呢?


  其一,尽快处理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日本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迟疑使得重构金融体系、振兴银行业和摆脱经济衰退变得困难重重。而我国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规模也很大,按五级分类口径,2002年底建行不良贷款率为15.36%,工行为25.52%,中行为22.37%。我们必须尽快地处理这些“隐性国债”,否则将成为经济增长、金融业改革的绊脚石。现在看,除了极少数创新能力强、产品有市场前景,纯因资本金缺乏导致利息负担重而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特殊大企业可以债转股以外,大部分不良贷款应在促进经济增长的过程中通过银行自身提高增量贷款盈利、通过向社会增资扩股以及增加非贷款资产和中间业务等的收入来化解,尤其要靠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呆坏账准备金来逐渐冲销。同时,财政可拨专款设立金融风险基金或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来增强储蓄存款人的信心,从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其二,银行重组应在政府指导下以市场方式运作。日本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银行重组的政策,对银行重组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谁与谁合并,采取什么模式重组,用什么价格购并等等,则是根据市场原则进行。因为重组后的金融机构能否在市场上站稳脚跟,要受市场的检验,不按市场原则重组,新形成的金融机构就得不到市场的认可。那么,我国在银行改革中应该采取政府指导和市场运作结合的做法。政府的作用应体现为:一是开拓银行产权交易市场,促使银行重组从行政命令转变为市场驱动;二是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使监管当局在监督银行重组时有法可依。


  其三,将银行重组与金融监管创新相结合。金融监管创新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金融监管非制度因素创新,即在开放经济下监管按国际通行规则运行的经济金融实体,金融监管理念要从“监管能做什么”向“监管不能做什么”转变,以金融监管反馈速度的提高来影响金融实体的运行效率;二是金融监管制度因素的创新,它包括金融监管体系、法律、技术手段、人才队伍等方面的创新,并在此基础之上建立起政府、行业和社会三个层面的监管体系,这样既树立起中央监管机构的绝对权威性、公正性和高度独立性,也注重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功能,使长期以来不利于提高监管绩效的“重政府轻民间”做法得以改善。


  其四,将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与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相结合。日本的混业经验告诉我们,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是走向混业经营一条较好的路径。目前,我国国有银行的所有制关系是国家独资,从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绩效等方面来看当务之急是进行所有权调整,以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由政府适度控股的公司制金融企业。然后在股份制改造的基础之上,再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并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混业经营战略。但必须坚持集团综合、法人分业的原则,两个界线不可逾越。一是资本市场主要是投资行为,而银行业主要是储蓄行为,应保证银行信贷资金不能直接成为资本市场投资的来源;二是不能将资本市场风险转嫁到银行业,银行是高负债企业,如果直接介入证券投资,将会给储户带来风险并增加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


  其五,将银行业重组与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相结合。我国必须将银行业重组与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及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结合起来考虑,使二者之间呈现出相辅相成、良性互动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转变国有银行的经营机制,提高国有银行的经营绩效,确保重组之后产生的银行能够彻底摆脱“关系型”融资的束缚,彻底实现经营的商业化与市场化。

 

责任编辑: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