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重组是当今世界各国重新整合金融资源、提高金融竞争力的重要方式。从世界各国的金融重组实例来看,金融企业经营困难要重组,寻求超常规发展也离不开重组。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的近邻——日本金融重组步伐加快,其在金融重组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值得关注。
一、日本近期金融重组的背景
日本近期金融重组主要是在20世纪末国际金融加快重组和国内经济金融陷入低迷的背景下进行的。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欧美金融重组步伐加快,许多对金融市场具有巨大影响力的大型国际金融企业集团初步形成。由于日本经济在泡沫经济破灭后一直处于低迷状态,1997、1998年甚至是负增长,国内企业和金融机构经营十分困难,同时北海道拓殖银行、长期信用银行、日本债券银行、山一证券公司等一批金融机构破产,“银行不倒”的神话被打破,金融机构的信誉急剧下降。另外,由于日本原有的金融市场相对封闭,金融业严格分业经营,金融机构经营效率低、竞争力差,既难以满足日本经济发展的需要,也难以与欧美等国的金融机构竞争。因此,日本朝野及金融界都认识到了金融重组的紧迫性,从而开始了“金融大爆炸”式的金融体系改革和重组。
二、日本近期金融重组的实践
日本金融重组主要是通过金融机构间的合并,以建立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实现强强联合的目标。如由日本第一劝业银行、富士银行、日本兴业银行合并而成的瑞穗金融集团,成为世界金融业中的一大巨头;三和银行、东海银行、旭日银行合并后,其资产超过住友银行和樱花银行联合体,跃居国内银行业第二位,在全球也将居第三位;日本东京三菱银行和三菱信托银行合并后,成为世界第五大银行。日本金融机构合并的主要方式,一是直接合并,即立即取消原金融机构的法人资格,建立一家新的金融机构,东京银行和三菱银行的合并,住友、樱花银行的合并和三和银行与东海银行的合并,都属这种方式;二是统合重组,即暂不取消参与合并金融机构的法人资格,而先在它们之上建立一家控股公司,各金融机构均为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各子公司按业务性质和功能进行内部机构调整,理顺关系后再重新拆并,瑞穗金融集团就是采用这种模式重组的。上述两种合并方式主要在集团中的主体银行中进行,集团中其他的金融机构,如各金融集团内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并方式不一定都与主体银行的做法一样。如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的第一生命保险公司和安田火灾保险公司是分别属于第一劝业集团和芙蓉集团的保险公司,它们没有合并成为瑞穗控股公司的一家子公司,而是分别保留独立的法人资格。
另外,日本金融重组进程中,跨行业重组的趋势日益明显。除了东京三菱银行和三菱信托银行等的重组是大型金融机构之间的合并外,索尼公司、伊藤洋华堂公司等日本大型非银行企业也在积极寻求与银行的合作。具体的合作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建立网上银行(以索尼公司为代表),充分利用网络系统的硬件优势,主要以英特网为中介开展电子结算业务;二是以伊藤洋华堂公司为代表的超市集团,以设立便民银行为主,在便民店、超市等地提供决算服务。伊藤洋华堂公司是日本流通领域的佼佼者,索尼公司则是日本战后成功企业的典范,二者都拥有广泛的客户群,它们参与银行业,可以通过服务的组合创新向客户提供不同于传统银行的服务和产品。
三、日本近期金融重组的经验
(一)金融重组以政府为指导,通过市场方式进行运作
近期日本金融重组与日本政府的强力推动是分不开的。日本政府通过放松金融管制,废除了金融分业管理的藩篱,对外进一步放开金融市场,并决定2001年实行存款有限保险制度,从而逼迫日本金融机构必须增强市场意识,进行彻底的结构调整和改革,如果银行迟于改革、疏于经营,必然会重蹈长期信用银行和日本债券银行之路,被收归国有,淘汰出局。同时,日本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金融重组的政策,如2000年5月出台了《商法修正条款》,对涉及金融重组相关条款作了修改,降低了金融重组的门槛,减少了相应的审批手续;2001年4月实行的减轻合并企业税的政策,也降低了金融重组的成本。
虽然日本金融重组受政府政策引导影响较大,但具体到重组的实例,如谁与谁合并,采取什么模式重组,用什么价格购并等等,则是根据市场原则进行的,政府很少对金融重组的过程进行干涉。因此,日本金融机构之间强强联合或合并、以强并弱、金融机构与工商企业合作、合资开办金融业务、金融机构或工商企业收购破产的金融机构等等情况,都是金融机构产权所有者根据市场原则进行金融重组的决策,其决策结果基本体现了金融资源按市场配置的要求,普遍能接受市场的考验。
(二)金融重组以提高新建机构的整体功能效率和竞争能力为目标
日本在金融重组过程中,围绕提高新建机构的整体功能效率和竞争能力的目标,对那些可有可无的机构一律撒掉;对那些功能相同或相近的机构,合并后裁员,如原来几家银行都有的财务、人事、文秘等管理部门,以及在同一地点所设的业务相同的网点,均实现业务的合并,从四大金融集团的重组计划看,在它们完成重组任务、正式开始运行以后,人员比原来减少1/5左右,机构网点减少1/4到1/3,经费减少1/10左右。日本金融重组还注重加大金融创新和技术投入的力度。由于日本金融当局放松了金融管制,使银行、保险、证券之间的业务融合、金融业以外行业对金融业务的参与都逐渐成为可能,同时,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也为各种新金融业务的开发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在重组过程中,大银行和大型工商企业相互合作、合资,开发新型业务,建立新型银行,使金融创新有了有力的依托。而对原来比较薄弱而又是发展新业务所必需的机构或部门,如信息技术部门和网上银行部门,得到了大力的加强,进一步提高了重组后金融机构的技术投入,增加了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如在三菱银行与三菱信托银行重组后,新机构将信息技术投资作为其投资重点,仅2000年在这方面的投资就达 1400—1700亿日元(约合13—16亿美元)。日本近期金融重组之后,信息技术应用的广度和深度已成为衡量金融机构竞争实力的重要标志。
(三)外资参与重组,提高了日本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
日本近期金融重组的过程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是外资参与了日本金融机构的合并与重组。从外资参与日本金融重组的实践来看,除直接进入日本金融市场开设经营网点之外,外资主要以参股、收购经营不善金融机构的形式参与日本金融重组进程,如美国的投资基金利普路维特出资收购了日本长期信用银行。虽然外资入主本国金融机构从国民感情上难以接受,但客观上看,外资参与金融重组进程,改善了日本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有利于金融业旧有观念的革新,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和竞争环境的形成,有利于金融机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的提高。
四、日本近期金融重组的教训
(一)错过了金融重组的最佳时期
一般认为80年代是日本间接金融方式有效分配资金的黄金时代,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一方面,由于日本社会不良债信文化的影响,金融机构权力信贷、关系信贷、人情信贷等不良信贷现象逐步发展,金融机构逐渐积累起了巨额的不良资产,只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光环下,不良资产的问题并不容易被察觉;另一方面,由于存款以外的公司债、国债、外债、保险等各种金融商品迅速增加,推动了金融商品价格——利率的市场化,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那些有能力在市场上融资的大企业逐渐脱离了银行,迫使银行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失去了原有贷款对象——业绩优秀的大企业。由于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积累和在企业贷款这一重要业务领域的收益不足,客观上形成了重组日本金融以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现实需求。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日本没有及时针对金融机构出现的问题重组其金融体系,错过了实施金融重组的最佳时期。日本错过金融重组有利时机一方面导致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包袱越背越重,另一方面导致了金融机构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把手中的资金大量转向不动产投资等泡沫产业,从而推动了国内资产价格的膨胀,助长了泡沫经济形成,形成了巨大的经济金融隐患。到泡沫经济破灭后,日本经济金融界存在的问题集中暴露,企业和金融机构均陷入经营低谷,这时候日本重组金融体系,不但付出了巨大的重组成本,而且被迫吞下泡沫经济破灭的苦果。
(二)法律法规滞后阻碍了金融重组的进行
日本这次金融重组是在金融大变革之后进行的,只有及时修改法律法规,才能保证金融重组的顺利进行。近几年,尽管这方面工作已经展开,但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毕竟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这就在客观上制约了金融重组的顺利进行。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商法》关于公司分割的规定对金融重组的制约。《商法》对公司分割限制较多,而且手续十分繁杂,这些规定使金融重组几乎无法进行。一些金融集团的组建工作因此耽误了一年时间,直到2000年5月政府出台了《商法修正条款》,对公司分割法的相关条款作了修改,才进入实质性的重组阶段。
(三)人事文化和制度影响金融重组进程
终身雇佣制度在日本根深蒂固,金融重组的过程中,各大金融集团对于精简人员,采取的是终身雇佣制度色彩浓重的自然减员办法,即控制新人录用,加快退休人员离职,以达到职数递减的效果。这种做法固然减少了冲击力,但既缺乏精简力度,又影响短缺人才及时录用,还提高了人均费率。据日本银行调查, 2000年全国136家银行和地方银行的行员人数比1993年减少了17%;但人事费仅比当时削减了8%,原因之一,就是自然减员方式造成了平均年龄和平均工资上升。
五、日本近期金融重组对我国金融重组的借鉴
(一)抓住有利时机加快我国金融重组的步伐
当前我国金融业面临与日本20世纪80年代金融业相类似的形势。同样是不良债信文化下的巨额不良资产,同样是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大企业逐渐脱离银行信贷服务,同样是银行资金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寻求投资的新领域,甚至是投资泡沫产业。另外,我国与日本长期以来都对金融业提供了封闭式保护,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远远落后于其他发达国家,在金融全球化、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环境下,处于很不利的市场竞争地位。因此,应汲取日本错过金融重组最佳时机的教训,着眼于消灭发展隐患、适应市场需求、逐步发展和壮大来重组。
(二)应以政府为主要推动力量,以市场原则来操作我国金融重组
我国与日本在金融重组环境上存在相同点,也存在不同点。其中,我国当前的法规环境与日本金融重组前的法规环境基本相同,都对金融重组设置了较多的限制;另外,我国的金融机构人事制度和人事文化上与日本金融机构的人事制度和文化相类似,都有终身雇佣制的色彩。我国与日本在重组环境上最大的不同点,是我国金融机构产权以国有为主,主要金融机构的产权关系距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仍存在一定差距,而日本金融机构的产权则以民营为主,产权关系较为明晰;另外,日本关于企业重组的一系列中介服务体系与我国相比发展较早,较我国的中介服务体系更为成熟、规范。因此,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以政府为主要推动力量,推动我国金融重组的进程。一是推动国有金融机构的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打破国有金融资源条块分割的现状,允许国有金融资源按市场要求自由配置;二是推动法规的修订与完善,适当放松金融管制,为金融机构根据市场原则进行重组、推进金融创新清除法规障碍,创造有利于金融重组的法律环境;三是加大对中介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涉及金融重组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出具的证明、证书、报告是真实的、公正的,在加强中介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对造假、帮假者绳之以法;四是加快人事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营造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金融从业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人事环境,培植有利于推进我国金融重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事文化。
在具体重组操作上,政府应适当放权,减少对金融重组的干预,让金融机构经营者在追求利润最大化这一利益动机的刺激下,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下,通过价格信息来实现金融资源的重新配置。
(三)吸引外资参与重组,提高金融产品技术含量
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将进一步对外放开。从日本金融的实践看,在开放的经济和资本自由化时代里,一国政府难以维持过分保护的金融制度,金融市场的激烈竞争使金融机构也不能回避国外强势资本的选择。从我国金融业的实际看,我国巨大的金融市场对外资金融机构具有极大的吸引力,而业务网点的限制又是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市场的先天缺陷,因此,通过参股、收购我国金融机构将是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金融市场的现实选择。由于我国金融机构相对外资金融机构而言,在资金、管理、技术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金融创新品种少,金融产品技术含量低,特别是信息技术应用的广度和深度仍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应利用我国在金融营业网点上的优势,积极寻求在网上银行、信用卡、精细保险等高端金融服务产品领域与外资金融机构合作,以实现中资金融网点资源与外资金融管理、技术、资金等资源的有效重组,促进我国金融机构竞争能力跳跃式发展,从而为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持。
责任编辑: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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