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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通专题

中小企业融资为什么难?从现象上说,中小企业不能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所以难以得到金融机构的贷款。从根本上说,是因为中小企业的经营存在着比较大风险。一是中小企业较大的经营风险;二是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风险。如果试图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基本的出发点就是弱化这两个风险。日本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弱化中小企业自身的经营风险;第二类是弱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风险;第三类是扩大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一、日本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形成

 

日本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是二战后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起来的。战后的日本政府成立了一系列服务于中小企业融资的政府性金融机构,并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1936年日本政府成立了工商组合中央金库,主要向中小企业团体提供贷款。1949年成立了国民金融公库,是政府全资的金融机构,贷款侧重于为中小企业提供维持生产的小额周转资金贷款。1953年成立了中小企业金融金库,主要向中小企业提供设备贷款和周转贷款,侧重于支持重要产业。从1955年起,日本经济开始腾飞。此时,为了提升中小企业的竞争力,政府开始着手建立双层架构的信用补充体系,减轻中小企业融资的压力。1958年政府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对信用担保协会的担保业务进行再保险。1974年日本首度出现战后的经济负增长。中小企业破产数目加剧,1977年达到高峰。为应对经济冲击,日本政府修改了《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加强了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援助。中小企业厅还通过对民间金融机构的指导,使中小企业的资金筹措情况得到改善。这一期间民间金融机构的贷款呈上升趋势。

 

二、日本中小企业融资模式

 

在多年的发展中,日本逐渐形成了一套有特色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

 

1、以政府为主导。中小企业风险高,贷款成本大,按市场竞争规律自发发展,其融资弱势地位将很难得到改善。由政府出资并按计划组建政策性金融机构是纠正市场失灵并加速市场经济发展进程的客观要求。相对于不同的中小企业政策,日本政府建立了不同的金融机构。为了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地融资,日本政府成立了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以及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这是日本政府为了弱化第一种风险所作的努力。为了解决中小企业信用低下的问题,日本政府成立了信用保证协会。这是日本政府为弱化第二种风险所作的努力。此外,日本政府还成立了中小企业投资培育公司,帮助中小企业充实自有资本。

 

2、得到政府扶持的日本民间金融机构。日本的民间金融机构相当多。这些民间金融机构在向中小企业贷款时,可以得到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多方支持,因此他们也乐于贷款给中小企业。这些民间金融机构一般规模不大,与大型金融组织相比,经营方式灵活,他们向当地中小企业融资具有一些天然优势。正是卓有成效的政策性金融与积极活跃的民间金融共同构筑起了日本中小企业的融资网

3、信用保证协会制度。一般情况下,中小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贷款,都必须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担保。而中小企业由于其资金、资信状况的局限性,难以提供令金融机构满意的担保,这就给中小企业的融资增添了很大的难度。日本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信用保证协会制度。当中小企业欲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时,由信用保证协会充当中小企业的保证人,为中小企业的债务提供保证。

 

4、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制度。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制度,是指在信用保证协会为中小企业的债务提供保证的情况下,信用保证协会与中小企业保险公库之间签订一份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以信用保险保证协会代替中小企业清偿债务为保险事故,当中小企业没有能够依约偿还其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负债,而信用保证协会作为该笔债务的保险人代替中小企业清偿这笔债务时,信用保证协会就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要求支付保险金。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制度为信用保证协会为中小企业的债务提供保证解除了后顾之忧。总的来说,对日本的中小企业而言,内部融资所占比重相对较少,外源融资则主要依靠政府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各种贷款在融资结构中占到绝对重要地位,并且银企关系密切,存在长期的信贷关系,主办银行也可以参股企业。从企业的股权结构来看,日本的企业产权制度主要是以法人为基础的,即日本企业法人持股占有绝对比重。日本中小企业70%以上的股份是由各种法人机构即银行、保险公司和大企业所持有。日本的企业之间往往相互持股,若干个相互持股的公司形成一个较为密切的关系网,相互支持、相互依赖,形成企业集团。

 

 三、对我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启示

 

从前文的分析中不难发现,日本政府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日本政府通过立法和成立相应的机构,弱化了制约中小企业融资的两大风险,使其中小企业的融资得到了保障。我国的中小企业和金融政策与当年的日本有许多相似之处,为完善我国政府的资金扶持政策体系,借鉴日本的先进经验,特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看得见的手”的作用。由于中小企业的规模小、经营风险大以及自身信用低下,使得单纯依靠市场进行融资几乎是不可能的。依靠市场的力量无法使资金有效地配置到中小企业中来,即在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是失灵的。这时就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执行管理经济的职能。具体到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首先,政府针对中小企业融资应成立政策性银行;其次,应尽快组建集管理、服务于一身,具有综合协调能力的国家中小企业管理局;再次,政府应该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的发展。

 

2、大力发展民间中小金融机构。与大银行不同,中小银行的服务对象集中于特定的较小区域内,对所在地区内的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资信状况比较了解,建立起持续的信息积累也较容易,可降低银行发放贷款的风险。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应尽早对非国有金融机构开放金融市场,重视对带有社区性质的民间中小金融机构的培育,大力发展民营的、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机构,使中小银行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

 

3、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建立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发挥担保机构的综合效能,是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好方法。具体说来:一是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信用担保体系。由各级政府财政出资,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公开运作,接受政府监督,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二是成立商业性担保体系。以法人、自然人为主出资,按公司法要求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商业化运作,坚持按市场原则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以赢利为主要目的;三是互助型担保体系。中小企业为缓解自身贷款难的问题,根据自愿的原则,自发组建担保机构,以自我出资、自我服务、独立法人、自担风险、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缴纳一定会费,就可以获得数倍于入会费的担保贷款额度。

 

 

责任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