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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通专题

    为加强海关在通关环节的价格审核工作,打击价格瞒骗不法行为,经海关总署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协商,决定自6月6日起,试行由外汇指定银行向海关提供以进口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见附件,以下简称《情况表》),利用银行进口项下信用证、托收承兑单据数据,在通关环节建立防范价格瞒骗的协调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3年6月6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凡以进口即期、远期信用证和托收方式(L/C、D/A、D/P)对外承兑付款的,在办理通关手续前应向外汇指定银行领取《情况表》。


  二、《情况表》采用统一格式,由银行用计算机打印或手工填写并盖有XX银行业务专用章,进口货物收货人在海关现场交单时作为申报的随附单据向海关提交。


  三、《情况表》仅适用于海关海运货物通关现场。空运、陆运、邮运货物(含便捷通关货物、提前报关货物、担保货物和银行因业务原因无法核发的等)暂不要求提交。《情况表》由进口货物收货人保存,以备海关调用。


  四、《情况表》作为报关单随附单证,应随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并递交。一份《情况表》对应多份报关单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在《情况表》背面注明对应的其他报关单的编号。

 

责任编辑:玲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