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贸易振兴机构
(1)历史沿革。其前身是日本贸易振兴会,成立于1958年,是日本对外贸易综合促进机构。1998年日本贸易振兴会和亚洲经济研究所合并,增强了研究职能。战后根据日本经济发展需要,日本贸易振兴会主要职能在各个时代侧重不同。战后初期主要以扩大日本外汇储备为目的,扩大日本出口。80年代以后,随着日美贸易摩擦加剧,贸易振兴会工作中心开始转向进口促进,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经济援助等。90年代以后,经济全球化深化发展,区域经济合作不断扩大,同时随着日本泡沫经济崩溃和中国崛起,日本对80年以来以扩大进口为中心的贸易政策进行调整,开始注重扩大出口和吸收外资,加强与周边国家经济贸易政策协调。在这样的背景下,日本政府决定对贸易振兴会的职能进行转型和强化。2002年12月13日,日本颁布第172号法律,即《独立行政法人日本贸易振兴机构法》,决定按照新的经济发展形势,对日本贸易振兴会职能进行调整。按照法律规定,2003年10月1日,日本贸易振兴机构正式设立,性质属于独立行政法人,取代原来日本贸易振兴会行使贸易促进职能。
(2)相关法律。日本贸易振兴机构所依据的法律是《独立行政法人日本贸易振兴机构法》。该法规定了贸易振兴机构的名称、设立目的、业务范围等相关内容。该法律规定,贸易振兴机构作为独立行政法人,主要负责日本贸易振兴事业,对亚洲经济进行综合基础研究,促进日本和亚洲地区贸易增长和扩大经济合作。法律规定,贸易振兴机构资本金由政府出资,政府在认为必要时候,可以在预算范围内增资。贸易振兴机构设理事长和监事2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6人。副理事长、理事由理事长决定人选。主要业务包括:进行贸易调查及成果发布;宣传日本产业及商品;贸易交易斡旋;发表与贸易有关的出版物;组织博览会;收集与亚洲地区经济合作信息等。
(3)组织机构。贸易振兴机构本部设立在东京,在大阪也设有总部,并在日本各地方设立36家事务所。同时在海外58个国家设立77家事务所。工作人员国内840名,国外760名,合计大约1600名。日本贸易振兴机构最高领导是理事长。其下是副理事长,理事。下设东京本部,大阪本部,亚洲经济研究所,国内事务所,海外事务所。东京本部下面设立总务部、企划部、贸易投资磋商中心、海外调查部、经济分析部、对日投资部、市场开拓部、贸易开发部、产业技术及农林水产部、展览事业部。亚洲经济研究是隶属于贸易振兴机构的专门经济研究机构,下设地区经济研究中心、开发研究中心、新领域研究中心等分支部门。
(4)主要外经贸促进做法和经验。一是为外国企业开展对日本投资提供支持。日本贸易振兴机构是促进日本吸收外资的核心机构,通过设立在海外的77家事务所,宣传日本国内的商业机会,发掘对日本投资的优势项目,对有意向企业提供详细信息,同时对企业开展投资合作提供具体支持。在日本国内,日本贸易振兴机构专门设立对日本投资商务支持中心,配备经验丰富的员工,可以受委托进行市场调查,寻找合作伙伴,协助办理法人设立和驻在资格等行政手续。同时通过设立在国内各地方的36家事务所,按照各地方要求,将有意向投资的外国企业推荐到地方。
二是帮助中小企业扩大出口。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在日美贸易摩擦激化时期,主要承担促进进口任务。但是自泡沫经济崩溃以后,开始承担扩大出口功能。对于有良好产品和优秀技术,但是缺少参与国际市场经验的中小企业,日本贸易振兴机构通过海外事务所对当地市场进行调查,提供调查报告;为日本企业寻找海外出口合作伙伴提供支持;帮助企业参加海外著名的博览会;牵头组织企业海外考察代表团,洽谈贸易合作业务。
三是扩大日本市场准入。通过促进海外优秀产品和技术进口,促进国内市场竞争。帮助日本企业采购更加质优价廉的原材料和产品,提高日本企业竞争力,提高国民消费福利。为了促进日本企业吸收外国人才,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建立商务日语能力测验,面向欧美和亚洲大学生进行。同时通过开展各种研讨会,商务交流会等形式,促进日本与世界各国经贸交流。
四是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援助。日本贸易振兴机构根据日本政府ODA大纲,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主要有:帮助发展中国家制度建设,如WTO通用规则和世界环境标准等制度的制定和运用,促进发展中国家保护和完善知识产权。帮助发展中国家发掘有潜力的商品和产业,提供技术人才支持,在日本举办发展中国家出口商品展示会,帮助发展中国家培育零部件技术。对发展中国家贸易制度建设、产业培养、建立相关产业界团体等给与支持。
五是广泛收集分析海外经济贸易投资信息。日本贸易振兴机构通过77个海外事务所,密切关注世界经济动向和当地国家经济、贸易、投资制度变化,对信息及时收集,分析。特别是近几年由于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商务机会扩大,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加强了对中国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对中国日资企业进行详细经营情况调查,提出制度建议。同时结合世界FTA加速发展形势,贸易振兴机构同韩国、墨西哥等重点对象国家合作开展FTA研究,分析世界FTA建设动向。贸易振兴机构收集到的海外信息通过刊物定期向企业发布。
六是贸易洽谈咨询业务。贸易振兴机构通过东京、大阪本部的贸易投资洽谈中心和全国36家贸易信息中心,为企业、个人、业界团体提供贸易洽谈咨询服务。具体洽谈内容包括各种经济统计、进出口和海外投资等广泛细致的问题。除了利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传媒手段提供咨询外,还就专门领域配备有实际经验的地区专家,进行直接面谈。根据振兴机构统计,2002年度该机构共接到贸易洽谈业务30000件,其中与中国有关的贸易洽谈超过三分之一。
七是对日本企业开展海外业务提供支持。贸易振兴机构通过海外77个事务所,对日本企业的海外业务提供支持。特别是随着近年以中国为中心的亚洲业务急剧增长,振兴机构特意从与这些地区有关的企业中选取专门人员,充实到13家事务所,对当地的法律制度、税务、劳务等企业经营有关问题提供信息支持和业务指导。在曼谷、新加坡、马尼拉设立了商务支持中心,在中国上海设立企业支持中心,负责解决当地企业经营有关的商业纠纷等各种咨询、洽谈业务。同时振兴机构还开展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调查,帮助日本企业保护知识产权。为海外投资的日本企业寻找零部件配套伙伴,牵头对投资对象国派遣考察团,考察投资环境,扩大市场开发等。
八是与开展国际经济合作有关的基础研究。贸易振兴机构设立亚洲经济研究所,对亚洲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等有关问题进行基础研究。调查研究主要按照企业和产业需求选定课题,根据日本和亚洲国家经济联系实际,以东亚经济发展为中心,研究亚洲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政策课题和国际形势。
二、国际协力银行
(1)组织情况。国际协力银行不是一般金融机构,不从事商业金融竞争,而主要是促进日本进出口和海外经济活动,维护国际金融秩序稳定,提供融资业务,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开发进行金融帮助等。国际协力银行性质上属于独立法人。根据法律规定,国际协力银行资本金由政府出资。国际协力银行设总裁。其下是检查部、人事部、总务部、财务部、管理部、国际金融业务部、开发业务部、项目开发部、国际审查部等多个部门。
(2)相关法律。国际协力银行的依据是《国际协力银行法》。该法规定了国际协力银行的职能、目的、组织等内容。按照法律规定,国际协力银行设总裁1人,副总裁2人,理事7人,以及监事2人。副总裁及理事,依据总裁决定,代表国际协力银行开展国际业务。监事负责对银行业务进行监督,必要时候监事可以将检查结果直接报告总裁或者财务大臣。国际协力银行总裁及监事由财务大臣任命。国际协力银行职员属于公职人员,不得从事兼职性营利性事务。按照法律规定,国际协力银行的主要职能是:为设备出口提供资金或资金担保;重要物资进口担保;日本企业海外业务贷款担保;为发展中国家进行基本建设提供资金;以及必要的业务调查研究等。
(3)基本作法和经验。国际协力银行业务主要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国际金融业务。主要包括出口金融、进口金融、投资金融。融资的财源主要是邮政储蓄、养老金等。另外也通过在海外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第二部分是国际经济合作业务,主要是日元贷款和有偿资金合作。海外经济合作业务主要是通过提供长期低利息资金,帮助发展中国家完善社会基础建设、稳定发展经济,培育自主发展能力。特别是日元贷款,是开展国际经济合作的主要形式。
为了保证日本海外经济合作顺利展开,国际协力银行建立了完善的业务运作体制。首先是项目开发部。负责发掘面向发展中国家的有价值的项目,研究具体的援助方针。对项目初期实施可行性进行调查。其次是项目资金部。主要是替项目开发公司承担项目风险,减少开发风险。第三是开发审查部。对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层次问题进行研究,从技术角度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供国际工程承包必要的技术标准信息,帮助日本企业中标。第四是企业审查部。主要负责对融资对象企业的信用审查,保证融资对象的信用水平,担保的资格条件,提高项目的经济条件。第五是国际审查部。在国际协力银行提供融资以前,对对方国家政府、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对象国国别信用能力、经济政策的评价,收集有关对象国政治、经济、社会信息,为金融开发部门提供参考意见等。
三、国际协力机构
(1)组织机构。国际协力机构前身是国际协力事业团,自2003年10月1日起,改为现名,属于独立行政法人。国际协力机构主要负责日本对外援助。国际协力机构最高领导是理事长,与其平行的是监事,负责对其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理事长以下是副理事长、理事。其下在海外设立56家事务所,在国内各地设有17家分支机构,本部设立在东京。本部包括亚洲一部、亚洲二部、非洲中近东欧洲部、中南美部等地区业务部,和社会开发协力部、医疗协力部、农林水产开发部、工矿业开发调查部等综合业务部。
(2)相关法律。国际协力机构的法律依据是《独立行政法人国际协力机构法》。该法规定了国际协力机构的名称、目的、业务范围等。该法规定,国际协力机构主要负责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合作,无偿资金援助的具体实施,以发展中国家国民为对象的合作活动,和对发展中国家的灾害援助等。国际协力机构资本金由政府出资,政府认为在必要时候可以增加资本金。机构设立理事长1人,监事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6人。理事根据理事长决定实施具体业务。
(3)业务内容。根据法律规定,国际协力机构主要业务内容是:条约或者其他国际协定规定的技术合作业务,包括接受发展中国家人员进行技术研修,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派遣技术人员;条约或者其他国际协定规定的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无偿资金援助的具体实施,包括无偿资金援助合同的缔结、调查、斡旋、联络等;以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国民为对象的,有助于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国民合作活动;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发生大规模自然灾害的时候派遣救援队和提供援助物资等。
(4)主要做法。在实践中,国际协力机构通过接受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技术人员到日本接受研修,向发展中国家派遣技术人员、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等,提高日本政治、经济模式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影响力,扩大日本企业在这些地区的商业机会,有助于日本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同时获得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国民支持。
责任编辑: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