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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通专题

    日本现有的住宅大体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公营住宅,即在国家的资助下,由地方政府和公共团体建造的住宅;一类是私营住宅,由私人或民间企业集资建造的住宅。目前两类住宅各占一半。从发展趋势来看,由于资金主要来自个人储蓄及民间银行贷款,因而私营住宅所占的比重逐步上升,而公营住宅所占的比重在逐年下降。

   
一、由国家拨款补助地方政府建造公营住宅


    自从1951年《公营住宅法》颁布以来,日本己建造了300多万套公营住宅。公营住宅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出租给月收入8.7万日元至14.1万日元的家庭的,政府补贴住宅造价的1/2;第二种是出租给月收入低于8.7万日元的家庭的,政府补贴住宅造价的2/3。中央政府根据住宅建筑成本和土地价格的控制标准确定对公营住宅建设项目的补贴额度。公营住宅的租金是管理费、维修费、保险费、土地开发费、建筑成本(包括土地成本)之和扣除补贴后的折旧。通常情况下,公营住宅的租金不到住宅市场租金的一半时,在公营住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的住户,当收入超过基准时,要累进计租;连续居住超过五年的住户,当收入超过基准时,就须买下住宅。

   
二、住宅都市整备公团向中等收入家庭提供住宅


    1955年日本颁布了《住宅公团法》,由国家投资成立住宅公团,属建设省领导。1981年10月住宅公团与宅地开发公团合并,成立了住宅都市整备公团。公团为城市中等收入者建造住宅,并在出售、出租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府向公团提供低息贷款和一部分周转金。以建造价格较低的住宅向中等收入家庭出售。这种国营开发公团都是非赢利的,为使公团有可能以较低的价格向公民提供优良的住宅,国家向公团征收的税金比较低,一般仅为营业额的5%。

   
三、住宅金融公库为住宅供应提供资金支持


    1950年日本成立了公营住宅金融机构——住宅金融公库,隶属于建设省,是为住房建设提供资金的半官方机构。它与日本其他金融公库一样,不直接吸收存款,其巨额的住宅贷放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投资性贷款和公库发行的住宅债券。住宅金融公库的职责是:①向房地产商和其他组织提供低息贷款,以此来调节住宅市场的价格;②向欲获得自有住宅或欲建出租住宅的个人、地方住宅供应公司和欲建住宅的私人开发商提供长期低息贷款,以鼓励私有住宅的发展。金融公库采取利息低于其他银行的贷款政策,其中买房的专门贷款利息只有普通银行贷款利息的50—60%,且贷款期长达25—35%年。另外,它对年老者、身残者以及高层住宅的建设者、购买者给予更多的优惠。住宅金融公库在日本的住房金融系统中发挥着主导作用。

   
四、地方住宅供应公司提供商品住宅


    日本的地方住宅供应公司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它在地方政府的监督下,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吸收需房者的资金,并利用其他资金,建造并向居民提供商品住宅。日本规定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就可设住宅供应公司,目前这样的公司约有60多个。

 

责任编辑: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