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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通专题

 【共同社2010421日电】有关中国产饺子在日本致人中毒事件,由于是中国人在国外犯罪,日本警察厅曾考虑向中方提出“代理处罚”的请求。然而,根据两国的法律制度现状,“代理处罚”执行难度较大,且中国当局也表示将顾及日方的感受予以严惩,警察厅很有可能会放弃该想法。

 

  日本警察厅表示“如果(中方)能够处以与犯罪后果相应的刑罚,没有必要拘泥于形式”,计划在此次与中国公安部的磋商中集中研究在华起诉的证据。

 

  一桥大学研究生院教授王云海表示,中国《刑法》规定,犯罪行为与受害场所中只要有一个在国内即作为国内犯罪处理。中方此前已公布,此案嫌疑人吕月庭(35岁)是在位于河北省的食品公司仓库将农药甲胺磷混入饺子内,因此王教授指出中方将此案视为“在日本犯罪”而同意代理处罚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另一方面,中国公安部非常重视日本的受害情况,一旦正式立案起诉或将处以与日本杀人未遂罪等量的刑罚,最高可能以“混入危险物质”的罪名对吕某处以极刑。警察厅一名干部对此给予肯定,“从处罚力度来说,事实上已经满足了日方的要求。”

 

责任编辑:友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