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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通专题

一、日本法律关于劳动力的有关规定

 

     日本的《劳动基准法》对劳动者的工资及劳动时间等有明确规定。(2005年12月8日)

   

    (一)关于工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工资和劳动时间一样是构成劳动条件的重要因素。工资本身由劳资双方自由决定,但为了保护劳动者,法律规定了支付工资五原则,即:(1)要支付现金。(2)要直接支付给本人(在得到劳动者同意的前提下,可将工资汇到该劳动者所指定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且必须是以该劳动者的名义所开的账户上)(3)要全额支付。(4)最低每月要支付一次。(5)要在指定日期发放。在规定发工资日期之前,如果劳动者出现特殊情况(分娩、疾病、灾难等),要求提前发工资的话,用人单位应提前发给其工资。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员工不能上班时,用人单位要支付给员工60%以上的平均工资。这也是为了让用人单位要保障员工的最低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如果出现原材料不足等情况,使计件数量减少,而影响员工的收入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时间发给一定的保障生活的工资。日本于1959年颁布了《最低工资法》,关于最低工资的部分都要按照《最低工资法》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劳动时间、节假日和带薪休假。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一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日最长工时为8小时。这是劳动时间的基本原则。作为例外,对以月为单位、以年为单位、不定时工作日、发生灾害时的劳动时间、为了避开公共的不便(上下班高峰)等非标准工时也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此外,还对加班等延长工时的计算方法等做了规定。对发生劳动事故,劳资双方的协议等例外情况,节假、休息日劳动补贴,一年中的带薪休假等也做了规定。

 

二、日本社会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

   

    以正式工为主体,以工龄提薪为主要分配方式的用工制度,是导致日本企业用工成本居高不下的一个原因。一些企业采取减少用工人数和用工时间,雇用小时工来降低劳动力成本。加上日本经济从工业制造业为主体向信息技术等高新服务产业转型,一些传统产业的劳动力不能适应新的技能要求,企业不得不求助外部社会,进行中途雇佣和临时雇佣人员。于是,日本出现了形式多样、打破传统的用工方式。

   

    由于日本人口老龄化突出的问题和工作技能适应不了社会需求等原因,老年人、青年人和女性成为失业人员的主体,也是日本劳动力市场灵活就业的主力军。日本政府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也积极鼓励就业形式的多样化。他们的思路是打破终身雇佣制,发展劳务派遣业,鼓励职工灵活就业,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如:企业解雇员工时,由政府和企业共同给予该职员再就业补贴;在再就业困难的地区,对招用失业者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于新建企业或转产、重组的老企业新增雇员的给予奖励;对中小企业雇用创新人才的给予补贴;对劳动者自愿离开企业的,发给流动就业的补贴等。

 

三、日本的工资结构及收入情况

   

    日本的工资收入大致分为基本工资、职务补贴、交通补贴、加班补贴、年中奖金和年末奖金等,其中基本工资和一年两次的奖金占劳动者收入的大部分。据日本贸易振兴机构介绍,在日本如要聘请一位公司部门经理,需支付其年工资约1000万日元;如聘请一位秘书,需支付其年工资约500——600万日元。此外,企业雇主还要支付雇员的部分保险费用,费用比例为:厚生年金-标准月收入的13.934%,雇主和雇员负担各半;健康保险-标准月收入的8.2%,雇主和雇员负担各半;介护(护理)保险-标准月收入的1.11,雇主和雇员负担各半;雇用保险-雇主负担1.05%,雇员负担0.7%。2003年,日本雇用临时派遣员工的日工资水平以口译、笔译和速记的服务费用为最高,每天约30607日元。其次为软件开发23307日元,机械设计21292日元。此外来访人员接待或引导14091日元,文档和分类13948日元,房屋清洁服务每天10243日元。

  

     据日本厚生省统计,2004年日本新毕业学生当年工资收入情况为:大学毕业男性月收入19.8万日元,女性为18.9万日元;高中毕业男性月收入为15.6万日元,女性为14.7万日元。2004年日本主要企业当年两次奖金平均水平为:夏季(年中)奖金为810052日元,年末奖金为811082日元。2000年——2004年日本人均月工资收入如下:2000年为355474日元,2001年为351335日元,2002年为343480日元,2003年为341898日元,2004年为332784日元。2001年——2003年日本名义工资上涨率为:20011.0,20022.3,20031.4

 

责任编辑:友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