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三年有余。伴随着我国金融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外资金融机构加紧进入中国金融市场。面对金融全面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作为我国金融机构与金融监管当局,在学习借鉴外国金融机构先进的经营理念与管理制度的同时,关注与研究其经营管理与金融制度中存在的缺失及其可能引发的风险,及早建立应急响应机制与防范风险的预案,将可能由外国金融市场危机传导来的冲击降至最低限度,从而保证我国经济金融的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的。对日本主银行制度对来华日资银行影响的关注与研究即是其中重要的一项。
一、日本主银行制度对来华日资银行的影响已经显现
(一)来华日资银行已成为来华外国银行队伍中的一支生力军。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日本银行紧随欧美银行之后,来华设立分行。经过10多年的发展,来华日资银行的资产规模不断扩大,主打贷款产品迅速占领市场。
(二)对来华日资银行主打普通贷款产品需要高度关注。来华日资银行进入我国金融市场后,力推贷款业务的意图十分明显。以天津为例,经过8年的发展,截至2003年11月末,天津日资银行的普通贷款资产已占全部资产的41.83%。2004年,虽然由于地区性业务调整,前11个月较上年同期,天津日资银行总资产收缩了12.77%,但是,其普通贷款资产却扩大了3.07%,占全部资产的比重也上升至49.42%。随着普通贷款资产收益水平的提高,2004年前11个月,天津日资银行的各项贷款利息收入增长26.05%。由于占总收入48.85%的贷款利息收入的大幅度增长,天津日资银行总收入以31.18%的增速飙升。
当然,统计也显示,天津日资银行的贷款资产收益水平低于天津外资银行贷款资产平均收益水平1.263个百分点。
(三)来华日资银行普通贷款资产呈现与来华日资企业紧密的银企关系。调查发现,由于来华日资银行紧随来华日资跨国公司来华开展金融业务。特别是在主银行制度影响下,与日资银行有主银行关系的日资企业来华或独资或合资开办的企业,大都因借款而与来华的日资银行呈现紧密的银企借贷关系或相互持股关系。以天津为例,截至2004年11月末,一日资银行天津分行已经将其31.26%的贷款资产,投向了其股东在天津的合资企业及其配套企业。另一日资银行天津分行情况亦然。由于一来华日资企业是其总行的主要股东的子公司,虽然,该企业已经连续三年亏损,且已资不抵债,但是,在该企业获得了其总公司的全额担保之后,仍然获得了这家日资银行天津分行提供的融资支持。而且,企业的原有贷款还被这家日资银行评为正常贷款类中的关注类贷款。
显然,主银行制度下的日资银行的贷款资产或股权资产过多地集中于与之有主银行关系的日资企业的特征,在来华的日资银行也有较明显的反映。
二、政策建议
(一)加强金融监管,关注日本主银行制度对来华日资银行的影响。1、针对来华日资银行授信较集中于与其总行有主银行关系的来华日资企业的现状,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应当在对来华日资银行实施常规性监管的同时,重点监控其与其总行有主银行关系的来华日资企业贷款资产与股权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变化,要求其定期向我国金融监管当局报告与其总行有主银行关系的来华日资企业贷款资产与股权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变化;及时报告其与其总行有主银行关系的来华日资企业贷款资产与股权资产的重大变化事项。2、建议我国金融监管当局,近期对来华日资银行进行一次全国性的专项检查,全面查清来华日资银行与其总行有主银行关系的来华日资企业贷款资产与股权资产的经营情况。要求相关来华日资银行对其经营不佳的贷款资产与股权资产降低评级,并按照我国《外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要求,提足呆账准备金。3、建议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加强对日本主银行制度对来华日资银行影响的研究,建立防范风险预案与应急响应机制,将来华日资银行可能因其母国金融制度缺失传导来的冲击降到最低限度,从而保证我国金融的安全。4、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应当要求、督促来华日资银行向其母国总行与金融监管当局报告、转达我国金融监管当局要求其借鉴欧美银行的经验,加快建立新型的银企制度,尽早在其与其总行有主银行关系的来华日资企业之间建立起“防火墙”制度的要求,将其可能因母国主银行制度缺失传导来的冲击降至最低限度,并以此保证其在华业务的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二)中资金融机构与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应当高度关注与来华日资银行往来资金的安全性。高度关注来华日资银行使用中资银行为其融通的资金的安全性,建立中资银行为日资银行融通资金的安全预案,防止日资银行将其母国主银行制度影响下的紧密银企关系可能出现的风险,传导给中资银行。因此,这种金融制度缺失风险应当引起为日资银行提供融资的中资银行与我国金融监管当局高度关注。在加强对日本主银行制度研究的同时,筑起有效的“防火墙”,建立应急响应机制,降低因日本主银行制度影响可能引发的来华日资银行风险的冲击,以保证我国金融机构资金的安全。
责任编辑: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