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金融业不良资产凸现新一轮经济发展“隐患”
进入二十一世纪,日本在近十年经济发展中积累下来的很多固有矛盾不断地爆发出来,遗留下一系列有待于在新的世纪亟待解决的金融问题,主要表现在金融资产结构上,特别是日本不良资产问题的扩大表现得极具有代表性。
据日本官方公布的数字显示:2000年底日本银行不良贷款比率为7%—8%,但民间人士分析实际比率可能会更高,估计在10%—15%之间。日本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截至 2000年9月总计为32.7兆日元。在日本金融业不良资产构成中,日本主要银行的不良资产为24兆日元。到2002年3月末,日本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余额已经达到52.4万亿日元,比上年同期增加9.5万亿日元。其特点是:
第一,日本银行不良资产协同生成的“恶性循环”。日本政府在2001年回顾金融多灾多难的历史时,已经开始注意并集中力量解决大量派生出的不良资产,日本处理不良资产主要是以日本主要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理作为重点的。但是由于日本主银行制度导致的不良资产的集中性,使日本在清理旧的不良资产的同时,新增不良资产不断增加,这些不良资产的增加使新不良资产的处理时间又相应的延长,使日本不良资产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2003年同期,被称为不良贷款后备军的“关注贷款”(即对仍在继续经营但已出现亏损的企事业单位发放的贷款)虽然比上年同期减少了9.6万亿日元,但仍保持在100万亿日元的高水平。如把不良贷款和关注类贷款加在一起,其总额达152.4万亿日元,占全部贷款的25.1%。日本的银行体系不但没有在资金分配和货币传导中发挥有效作用,而且还成为经济体系中最脆弱的部门和金融危机之源。
自从20世纪90年代初泡沫经济破灭之后,日本的财政收入大幅度下降,而经济刺激措施和向有问题金融机构注资又使财政支出大幅增加。日本国债占GDP比重逐年上升,2000年已达GDP的140%,国债余额占GDP的比重是美国的两倍。
第二,日本银行不良资产提升银行倒闭风险。近十年来.日本经济持续低迷,银行不良贷款居高不下。继2001年底至2002年初日元汇率大幅波动之后,2002年9月又开始出现股市大幅下跌。面对严峻的经济金融形势,日本政府制定了包括中央银行救市、暂缓解除存款保付,削减税收和不良资产等在内的应对措施,意在加速处理不良资产并减缓其对社会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冲击。
事实上,自1992年以来,日本已经连续出现金融机构破产,彻底击溃了战后银行持续30余年的“银行不倒神话”。北海道拓殖银行、山一证券、日产生命保险公司等大型金融机构的破产引起了世界范围的注目。
银行冲销不良资产后利润大幅下降。日本七家大银行集团2003年发布的决算结果显示:2002会计年度(七大行最终亏损额增加13%,达到4.6万亿日元。至此,联合金融集团、理索纳、东京三菱已经是连续三年,其他银行集团连续两年出现亏损。按照政府2002年秋天出台的“金融再生工程表”加速不良资产处理的要求,日本七大银行集团处理不良资产的损失额达到5.4万亿日元。截至 2002年9月3日,日本七大主要银行所持股票市值已较买入价缩水近4.1万亿日元,日经指数每下降1000点,日本七大银行的投资亏损就会增加2.3万亿日元左右。另外,在银行自有资本比率方面,除了东京三菱金融集团外,其余六大集团都有不同程度下降。1995年以后,日本的银行除了在资产总量的排名中仍保持一定地位外,其他排名均已跌出世界前列。
第三,日本股票市场低迷全方位席卷银行正常经营。日本的股市持续下跌致使银行所持股票的价值缩水。股市暴跌使银行不良资产进一步增加,而且更加大了处理不良资产的难度。截至2002年3月末,当日经股指在11000点时,日本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余额就达50多万亿日元,约占GDP 10%。由于股市下跌,资本金蒸发和坏账上升,日本银行体系的不良资产进一步增加。
股市下跌使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大幅下降,直接影响到日本银行按照巴塞尔协议关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维持在8%以上的规定,从而影响日本银行参与国际金融业务经营。在日本,很多银行和保险公司都是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所以股市下跌使这些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急剧下降。据测算,当东证指数(T0PIX)在900点时,日本七大银行集团的资本充足率平均为8.97%。东证指数每下跌50点,资本充足率将平均下降0.52,如果该指数跌至800点,资本充足率将肯定低于国际清算银行8%的要求。这种情况下,直接影响到日本银行按照巴塞尔协议关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维持在8%以上的规定。
由于股价暴跌、不良资产增加导致财务状况严重恶化,资本充足率大幅下降,日本第五大金融集团理索纳金融控股集团的自有资本比率已经跌到不足4%,低于银行业必须具备的最低标准。日本政府2003年5月17日宣布,将向理索纳注入资金。这是日本政府自1999年3月以来首次为一家主要银行解困。2003年5月20日,日本中央银行宣布进一步放松银根,增加资金供应量,首先是注资理索纳银行,以避免理索纳的危机蔓延至其他银行,从而规避全国性的金融危机。
二、日本政府采取的金融监管和其他政策措施
鉴于以上状况,对金融业日本政府一方面加强了金融监管力度,另一方面积极应对由此引起的普遍惜贷现象。为避免日益加大的信用风险, 日本国内金融机构只对信用程度高的极少数企业贷款,资金拆借市场上渠道不畅,出现了典型的信用收缩。借贷现象不仅仅局限于部分银行,而成为席卷整个日本金融界的现象,从住友、东京三菱这些日本金融界的代表银行到各地方银行、甚至信用金库,都将回收融资列为其经营方针的最重要课题。与发达资本市场的美国不同,日本传统上金融中介职能一直集中于银行部门,为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带来的惜贷等负面影响,只能采取强化现有银行部门的职能来应对这一问题,包括由政府金融机构向银行的贷款资产流动性提供担保、扩充民间融资的保证等。其结果,实际上又很可能拖慢不良资产的处理速度。这种情况下,日本政府在加强金融监管改革同时,强化监管力度,并采取了一些应急措施:
第一,减少银行间的互相持股,以防止不良资产可能造成的连锁反应。银行间互相持股是日本银行业的一大特征,2001年初银行间互相持股率达到40Z以上,使其资产空洞化的同时与证券市场的关联性过强,给银行经营带来风险。为此日本政府设立特殊买进机构对这部分股票进行买进,支持银行消灭互相持股的改革。
第二,坚持双重监督及稽核制度,强化金融监管与多方位协调的力度。在日本,银行监督的职能分别由财政部与日本银行来履行,作为行政机关,日本财政部主要依据银行法和其他法规行使其检查权,央行则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稽核。凡是在中央银行开设往来账户的金融机构都必须接受中央银行的稽核检查。央行现场稽核的目标是通过加强对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状况的监控,保证日本金融机构体系安全、健康地运转。
第三,严格评级制度,增强银行抗风险能力,保证银行的国际经营与竞争力。综合评级是对资本充足性、盈利水平和风险管理进行分别评级后得出的。日本银行的评级制度主要着眼于银行资本金的充足性及其对各种风险的控制能力,首先对各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性、盈利水平、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分别评级,然后再进行综合评级。
日本中央银行监督及稽核的特点之一是比较注重风险管理。但近几年几起较大的银行倒闭和银行丑闻等也表明日本银行监管尚存不少问题。另外,日本政府由于对历年金融危机所造成的经济负增长仍心有余悸,为了防止金融隐患的存在可能波及到产业,从而影响到整体经济增长,日本政府强化了以下的做法:
首先,日本政府针对主银行的紧急驰援措施。2003年度以来日本政府通过向理索纳等六家金融集团注入资金的方式,以期解决不良资产及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控制由此引起的通货紧缩,希望由此使日本经济进入复苏的轨道。这也表征出日本银行由于不良资产所引起的金融危机开始浮现出来,并引起日本政府的恐慌。
其次,日本政府通货紧缩的控制方案。日本政府在大力处理不良资产的同时,针对已经浮出水面的通货紧缩,采用适应性财政金融措施推出针对性解决方案:一是日本政府从财政投融资资金中的年金部分拨出2万亿至3万亿日元,大量购入与股价指数变动具有连动关系的“股价指数连动型投资信托商品”(ETF),以阻止股市的进一步下跌。二是充分发挥不良资产整理回收机构(RCC)的作用,扩充其功能,大幅增加RCC用于处理不良资产的公共资金,高价收购民间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三是改革税收体制,尽快实施有利于促进企业研究开发、扩大设备投资的减税措施,并修改于2003年1月推出的证券新税制。
最后,尽量提供引导产业信贷资金的宽松环境。为了使银行信贷资金能够持续进入产业界,特别是在日本经济中占有绝大比重的中小企业,日本政府提供了更加宽松、优惠的贷款条件。一是通过提高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生活金融公库等政府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上限额,来扩大能够进入日本产业界的资金;二是对产业界,特别是对扶植中小企业的政府资金,通过放宽担保要求以及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防止可能出现的民间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惜贷现象”。
国际金融领域监管的加强直接影响着日本不良资产处理的方式。虽然日本金融改革的最终目标表面上是为了实现整个金融系统的效率化,但是在其进程中,不难发现日本对整个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理是针对整体经济进行的。在这一进程中,日本政府由于对近十几年危机频繁出现的恐慌,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手段表现强硬。但由于日本历史上以强政府的方式强力拉引经济从而没有适时地适应经济发展周期的要求,使日本十几年来积累的矛盾尖锐化,这种矛盾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
三、日本政府处理不良资产危机对我国金融业的启示
近年来,国际金融市场上风波不断,绝对自由主义的经济原则受到挑战,各国都在加强金融监管的力度。日本的金融制度虽然与我国不同,但其金融监管的某些经验可供我国借鉴。
我国改革开放已进行二十几年,由于金融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所以该领域一直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引入市场机制的最后一个领域,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由于我国的历史原因不良资产形成的因素是很复杂的,所以,对于我国的金融监管,在考虑我国特有的国情的情况下,需要注重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需要充分注意在处理银行不良资产时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尽量利用市场规律使市场机制为我们的政策服务,使我国在经济软着陆中实现金融业市场经营的战略性转轨。我国为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要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建立解决不良资产的法人机构。
其次,需要在处理不良资产结构问题中首先考虑到产业的可持续性因素,避免由于治理不良资产采取的治标不治本措施对产业投资的影响。例如:1999年相继组建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要充分探索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该类公司按照市场规律处理不良资产的管理模式。
最后,切实将不良资产的处理与我国金融业的市场化改革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联系起来。我国处理不良资产的企业主要采用债转股的方案设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依法购买银行原有不良资产的基础上,对部分企业的银行贷款,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行资产转股权,将原来企业与银行的资产债务关系转化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持股与被持股的关系,将过去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债转股方案出台后,许多企业将想方设法搭上债转股的“班车”。
另外,应该注意到:我国通过法人公司处理不良资产方式上,一方面,对债务人提供管理咨询、收购兼并、分立重组等方面的业务;对确实资不抵债的,需要关闭破产的企业申请破产清算,并通过剥离(原价收购)并经营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主要综合运用适应市场运行机制的手段与方式,如通过出售、置换、资产重组、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对贷款进行处置。特别是在当企业的经济状况好转后,可以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的形式回收购买不良资产时占用的资金,会取得较好的效果。
我国要成功地处理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必须建立在利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既要注意在不良资产的处理上避免影响产业的发展,从而造成一系列连锁反应;同时也要注意到,利用适应市场运行科学方法使通过市场中的法人企业处理不良资产,切实加强不良资产的流动化与证券化,最终起到真正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推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与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目的。
责任编辑: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