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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通专题

 

一汽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0年3月29日就浙江方面3月14日丰田召回事件浙江消费维权措施通报的要求做出正式表态,提出《关于RAV4召回汽车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汽丰田对浙江省工商局、浙江省消保委的维权要求积极回应、主动配合,在处理意见中表示,公司高度重视浙江省工商局、浙江省消保委提出的关于RAV4召回汽车消费维权的有关措施,并将积极、认真地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诉求予以回应:

  ——在4月底前完成浙江所有rav4问题汽车的召回维修工作,并保证维修质量;

  ——对尚未召回的rav4汽车,可根据消费者的需求提供上门召回服务;在召回维修阶段影响车主使用的,由经销店提供代步车供消费者使用;

  ——未交付的rav4汽车,一汽丰田将充分尊重客户的选择,如果客户提出解约,公司将全额退还客户订金;

  ——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一汽丰田同意对RAV4消费者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方式由各地4S店与消费者协商处理;一汽丰田将自即日起3日之内通知4S店。(浙江省工商局供稿)  
 
责任编辑:雪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