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信息平台
中日经济技术研究会 | 北京唐藤经济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中日通专题

一、权利分离
      

    于1947 年生效的《日本国宪法》以国民主权、尊重基本人权以及倡导和平为基础。日本的政治体制为民主立宪制。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中央政府在形式上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个独立的权力机构。天皇是“日本国和日本国民统合的象征”。天皇负责任命由国会指定的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和最高法院长官。只能执行宪法所规定的并且“须有内阁之建议与批准”的“国事行为”,如颁布宪法修正案、法律、内阁命令和条约、召开国会、解散众议院等。《日本国宪法》宣布实行代议民主制,其中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正式规定国会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可优先于政府的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国会负责颁布决议,指定最高行政长官─内阁总理大臣(首相)的人选。日本实行国会内阁制,由首相从国会议员中筛选组阁。因此内阁对国会负责,与其共担国事。在这方面,日本与英国非常相似,而与美国的体制不同,美国政府的三大机构在理论上是完全平等的。日本国会分为两个议院: 众议院(下议院)和参议院(上议院)。众议院可对内阁提出“不信任案”。而另一方面,内阁则可以解散众议院。内阁还有权指定最高法院长官并任命其他法官。而只有最高法院才能对任何法律或正式法案的合宪性作出裁决。宪法赋予国会权力,可“由众参两院议员组成弹劾法庭,审判受到罢免指控的法官。”国会 — 国家的立法机关日本宪法规定国会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组成国会的议员由年满20周岁的公民直接选举产生。几乎所有的议员均属于某一政党,而这些政党是政治活动的基本单位。因此日本被称为政党政治制。首相由国会从国会议员中选举产生。然后再由首相进行组阁,内阁统辖政府的行政部门。国会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构”。所有立法均需经过国会的最终批准。国会还具有其他的重要功能,如核准国家预算、审批国际条约和公约,以及启动修改宪法的任何正式提案。国会的会议形式有三种: 通常国会、临时国会和特别国会。通常国会每年1 月举行一次,为期150 天,由于议员们将在这次会议上审议下一年的财政预算以及实施该预算所需的相关法律,因而此会议发挥中心作用。尽管原则上参议院和众议院享有同等的权力,但后者在立法、首相任免、财政预算和国际条约和公约等方面具有优先决定权。例如,当参议院要求另行审议(否决法案或坚决要求修改)众议院已经通过的某项法案时,如果该法案被重新提交至众议院并经三分之二与会议员的批准,则该法案仍将成为法律。日本国民必须年满25 周岁才有众议院的被选举资格。众议院的议员人数为480 人,其中300 人根据“小选区制”选举产生,按照这一制度,每个选区只能推选1 人; 其余180 人按“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根据各党派得票比例分配当选议员名额。众议院议员任期4 年,但内阁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解散众议院。日本国民必须年满30 周岁才有参议院议员的被选举权。2001 年,参议院议员总数从原先的252 名减至247 名,2004 年减少到242 名。在现有的242个席位中,有146 个席位按“小选区制”选举产生,余下的96 个席位按“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所有议员的任期均为6年, 每3 年改选半数。无论众议院解散与否,参议院议员的任期均保持不变。
 

 

二、政府内阁和行政机关

 

    内阁中的过半数成员必须为国会议员,内阁是政府行政部门的最高决策机构。内阁总理大臣(首相)有权任免组成内阁的国务大臣(kokumu daijin)。首相负责主持内阁会议,并可行使其职权控制和指导政府的各行政职能部门。如果内阁成员意见一致,便可形成所谓的内阁决议。根据《日本国宪法》,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必须是文职人员。宪法还规定:“ 行政权属于内阁。”然而,内阁负责控制和协调众多的政府部门和其他的中央行政机构,并授权这些部门和机构执行和管理日本中央政府的日常事务。改革工作的一部分就是要提高政府的运作效率和成效。2001 年1 月,政府行政机关进行了大规模的重组,将原有的22 个省及省级机构的数目削减了近一半。除了新设立的内阁府外,还包括11 个省。2007 年1 月,日本防卫厅升格为防卫省,成为内阁的第11个行政省。各省由首相任命的国务大臣负责。每名大臣配置1 至2 名高级副大臣及3 名大臣政务官进行协助。这些官员通常为国会议员。2001 年政府重组时设置内阁府以增强内阁职能和首相的全面政策领导能力。内阁府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领导,比政府的其他省厅委高一个级别,内阁府负责监管宫内厅和三个内部厅委,即公平交易委员会、国家公安委员会和金融厅。除特命担当大臣外,内阁府还包括4 个重要政策委员会: 经济财政咨询委员会、综合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央防灾委员会和男女共同参划委员会。内阁府和各省厅委共同组成中央省厅。目前,日本的中央政府机构按照金字塔结构的级别制开展工作。内阁成员负责设定各省厅委内部职位的权限。在日本, 参与中央政府各机构行政活动的人员, 包括事务次官(jimujikan) 及其他级别较低的普通公务员,都要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选拔任用,其职务无需经过行政任命,也不会因内阁一级的政权变更而丧失。在2002财政年度末,约有一百一十万国家公务员在中央政府各部门工作, 或从事其他行政工作,并直接从中央政府领取薪水。宪法规定,“所有政府官员需服务于整体国民,而非其中之任何团体。

 

三、最高法院

 

    日本保护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宪法规定,“任何行政部门或机构不得对法官实行纪律处分。”所有法律冲突,无论其性质如何(民事、行政或是刑事),皆应服从法院的判决。宪法规定,最高法院为日本的最高司法机构。另设四种下级法院,其数目和名称(截止2003年4 月)如下: 8 个高级法院;50 个地方法院; 50 个家庭案件法院和438 个简易法院。根据日本国宪法,不设所谓的特别法院,“任何行政机构或部门均无终审判决之权力。”根据宪法第6 条,“天皇根据内阁的提名, 任命最高法院长官”。而最高法院的其他14 名法官则由内阁直接任命。根据《裁判所法》( 法院法) 的规定,要具备法官候选人的提名资格,必须“具有高度的洞察力,良好的法律基础,且必须年满40 周岁。”至少10 人必须从杰出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大学法律专业的教授和副教授当中选出; 其余的则无需为法律专业人士。最高法院的所有法官必须在提名后的第一次大选中接受民主评议,以后每10 年评议一次。法官的退休年龄为70 岁。最高法院由大法官席(至少有9 名法官列席)或三个小法官席中的一个(每个小法官席有3 至5 名法官组成)负责最高法院的听证和判决。大法官席负责审理其中一个小法官席提交的有关宪法问题以及判例法等。最高法院除具有唯一的终审法院的权力外,还有制定诉讼程序,以及司法行政的其他特权,包括提交下级法院法官候选人名单,由内阁据此任命下级法院的法官。日本的司法制度基本为三审制,在法院听证和判决后,控辩双方按照上诉(koso) 程序的规定,有权要求法院再次进行两次听证和判决,最后进行上诉(jokoku)。然而,与所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数量相比,法官的人数则相对较少—截止到2003 年4 月,下级法院仅有3,139 法官和助理法官。因此,法院判决通常要花很长的时间。为解决21 世纪日本司法制度的需求问题,1999 年7 月内阁建立了司法制度改革委员会。该委员会于2001 年提交的最终建议书确立了司法制度改革的三大原则: 建立符合公众期望值的司法制度;改革支持司法制度的法律机构;建立司法制度的公众基础。

                                                                          责任编辑: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