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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通专题

    我们不能忘记历史,也不容许扭曲历史。然而,日本对中国的意义也不是“全盘抹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金融改革借鉴了欧美等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引进了许多成熟的制度,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农村金融改革始终停滞不前。农村金融在尝试过一些改革基本无效后,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可能是一条捷径。合作金融是国际上解决农民生产经营资金问题的通行办法,日本农协金融是合作金融的典型代表之一,被认为是比较成功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我国属于东亚地区,农业以小农户生产为基础,农村情况与日本、韩国农村有较强的相似性,文化传统也相近,台湾本来就是中国的一部分。研究日本农协金融的成功之处(由于韩国和台湾的农村金融源于日本,与日本比较相似,本文只介绍日本农协金融概况。),尤其是五六十年代日本为扶植农业发展采取的一些做法,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可能更有借鉴意义,至少可以拓宽我国农信社改革的思路。

  
一、早期日本农协系统金融机构的组成与发展概况


  日本农协从组建后就抓自己的金融系统,它以独立于商业银行的方式组织农协会员手中的剩余资金开展以农协会员为对象的信贷业务。早期日本农协系统的金融机构基本上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各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对农协金融机构只有指导、监督,没有领导权。),分为三个层次。它包括基层的协同组合、都道府县的信用联合会,中央的农林中央金库和全国信联协会(为降低费用,提高效率,日本农协近年来改“基层——县——中央”三级组织为“基层——中央”二级组织体系。到2000年4月,已完成全国47个县级联合会与全国联合会的合并,农协金融机构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农协系统的三级金融机构虽然有上下级关系,但是它们在经济上各自独立核算、独立管理,而且它们入股的会员和业务范围也不尽相同:


  基层农协金融机构——综合农协是最基层一级,包括农业协同组合、渔业协同组合和森林协同组合,入股的是市、町、村的农民、其他居民和团体,除了信用业务之外,他们还可以兼营保险、供销等业务。这与日本的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世界各国农信社相比,是一个显著的特色。


  中层农协金融机构——信用农业协同联合会(简称信农联),入股的是所属各综合农协和本地区农协的县一级其他事业联合会以及非农协的其他农业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农协团体代表大会,有47个机构设于日本的都、道、府、县。根据《农业协同组合法》的规定,信用农业协同联合会不能兼营信用事业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如保险、供销等其他业务。如有需要,必须单独设立别的联合会来办理。


  最高农协金融机构——农林中央金库,入股的是各地农业、渔业信用联合会、森林组合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的农林水产团体,总库设在东京,有36个分支机构设在大阪、札幌、名古屋、长野、广岛、鹿儿岛、甲府、山形等地。根据《农林金库法》,它除了办理存款、贷款和汇兑业务之外,还有权力发行农林债券,吸收社会资金以供给农林债券和中长期贷款业务使用。它还被批准经营外汇业务。


  另外,日本还有全国信联协会。它是各都道府县的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和农林中央金库共同参加组成,是各地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的中央联络机关。它通过对农协系统金融活动的调查研究,为会员提供情报、协调关系和改进工作等方面的服务。


  战后,日本的农协金融发展十分迅速,为日本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50年代,日本农村经济还处于战后恢复阶段,对资金的需求非常迫切。日本政府采取有力措施支持和辅助农协金融的发展。政府加大立法力度,强化对农协金融的依法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另一方面,日本政府向农协组合增拨财政资金以弥补农民投资的不足,当时的农业预算支出曾经占到国民经济总投资的1/5,创造了一个世界纪录。1953年,日本政府专门建立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向农业提供长期低息贷款。据统计,当时,农协系统金融机构向农业的贷款占到65%,对农业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60年代以后,随着日本工业化进程的完成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资金除了满足农民和农业自身的资金需求之外,逐步出现了富余。农协金融的主要业务也随之发生了较大变化。除了向农协成员发放支持农业生产的低息贷款外,主要业务转向吸收农民和居民存款并向系统外其他部门提供资金,帮助农民解决富余资金的出路难题,成为以提供储蓄服务为主营业务的金融服务机构。从吸收的资金数量(包括发行债券和吸收存款)来看,农林中央金库已经成为日本最大的金融机构之一。

  
二、早期日本农协系统信贷资金的筹集与运用


  日本农协金融活动的主要特点是:(1)不以盈利为目的,旨在为农协全体成员服务;(2)资金主要用于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生活水平;(3)通过信贷杠杆贯彻国家的农业政策,能代替国家发放扶植农业贷款等。


  日本农协系统的信用业务由基层农协、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和农林中央金库分级负责。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基层农协的信用业务


  根据《农业协同组合法》规定,农协所办的信用包括:对会员生产生活中的资金需要发放贷款和吸收会员的活期和定期存款。农协金融以此两者为中心,并结合剩余资金的运用开展若干附带业务。贷款原则上以会员为对象,不要担保,不以盈利为目的。在资金许可又不妨碍会员利益的前提下,基层农协也可以向非会员贷款。


  根据《临时利率调整法》的规定,基层农协的存款利率可以高于普通银行利率,这有利于农协金融机构吸收储蓄。另外,农协金融机构遍布农村,服务工作细致周到,也是农协储蓄发展迅速的重要原因。农协在吸收存款上一直全力以赴,采取多种措施方便群众,经常组织农协干部和职工走访农户,坚持常年登门服务,保证群众存取方便,同时,农协还要求会员农户把农产品的销售款和从农协分到的利润的全部或一部分存入农协。


  农业贷款也是基层农协的一项主要业务。60年代以前,农协主要发放短期贷款。随着资金的充裕,长期贷款的比例稳步上升。农户贷款的用途并不限于从事农业生产,只要农民需要,都可以向农协贷款。大致包括:农业周转资金、生活资金和工商业周转资金等短期贷款;生产性的设备资金和非农业生产投资,还有消费型的房屋建设改造和耐用消费品添置等长期贷款。


  农协剩余资金的运用。按照《农协财务处理基准令》的规定,农协剩余资金的运用受到一定限制,可以用于以下三个方面:转存于本县的信用农协组合联合会,以供本系统的使用;用于购买有价证券或者作金钱信托,以求取得可靠的收益;用于同业拆借和系统外贷款。限制的目的在于保证农协资金的安全。

  
(二)县级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的信用业务


  县级信联是农协系统的中层金融机构,在基层农协和农林中央金库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县信联以其所属会员为业务往来对象,通过办理存款业务来调节各农协之间的资金余缺,加强对市、町、村农村金融工作的领导。信联的存款主要来自基层农协的转存款,贷款的主要对象是基层农协以及会员农户,70年代以后,信联对系统外的贷款呈上升趋势

  
(三)农林中央金库的信用业务


  它原本是一个半官方组织,到1959年金库偿还了全部政府出资,成为纯粹的民间专业金融组织。它的业务包括金库固有业务和按政府法令规定办理的委托代理业务。前者包括对会员单位的存、贷、汇兑业务和农林债券的发行业务;后者主要是农林渔业公库的委托放款和粮食收购款的代理支付业务。金库的存款主要是县信联的转存款,利率高于一般存款,而且还加付系统利用奖励金。进口的贷款投向主要是信联,在资金充裕的条件下,经主管大臣批准也可以向与农业有关的行业企业发放短期贷款。农林中央金库及其支库与全国信联组成了一个覆盖全国的农协汇兑网络,为其所属团体办理汇兑业务。此外,农林中央金库还经营农林债券发放业务、委托代理业务和剩余资金利用业务等。其经营规模已经成为日本最大的银行,成为全国最大的金融机构。

  
三、日本农协金融给我国的启示


  日本农协金融早期的发展历程为我国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

  
(一)要加强农村金融立法


  日本的金融立法相当完善,农协金融不仅受《农业协同组合法》、《农林金库法》、《农协财务处理基准令》等涉及农协金融的专项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必须遵守比较完备的金融法律的规范。日本运用法规限制农协金融资金进行投机活动,确保农协资金的安全。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金融法制还不够完善,至今还没有专门的《合作金融法》,无法可依严重阻碍了我国农信社的发展:管理部门几易其主;政策性亏损无处核销;行政干预随处可见;行社脱钩接收包袱等,这些都是有力的明证。因此建议尽快出台专门的《合作金融法》,这是规范和发展农信社的必要保障。要通过立法明确农信社定位。农信社是合作金融,不是商业性金融,不是国家银行的基层组织,在金融监管、存款准备金、存款利率和再贷款等政策等方面应与商业性金融有所区别,对农信社开征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也应该低于商业性金融机构,日本在税收政策上规定农协各种税收均比其他法人纳税税率低10个百分点左右。

  
(二)要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扶持力度


  农业和农村经济存在着许多先天性不足,其发展需要政府给予大力支持。日本政府在战后初期对农业和农村金融的扶持力度非常大,有国家贴息贷款、县政府的无息贷款及农林渔业金库贷款等,大量财政资金通过农协系统的金融机构源源不断地流向农村,使农协的发展具有了强大的凝聚力。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属于弱势产业,农村生产力还相当落后,农户的经营规模小,生产周期长,受自然条件影响大,不少地方还停留在依靠手工劳动、靠天吃饭的落后水平上,利润率低,再加上信息不对称、自我素质低等原因,单个农户在市场谈判中处于劣势地位,对其贷款风险大。我国农信社的服务对象被限定在“三农”领域,被认定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承担着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重担。国家还特别要求,农信社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这些信贷业务大多是政策性业务。既然要求农信社承担如此重要的任务,那就应该授予其承担重担的“尚方宝剑”。否则农信社在市场竞争中很难存活,更不要提做强做大。为加大对农村的金融扶持力度,建议通过立法将农信社定位为国家扶植农业的工具。
  

(三)农信社要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


  日本农协金融的首要目的是提高会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农协会员享有一定的自益权和公益权。农协采取多种措施方便群众,经常组织农协干部和职工走访农户,坚持常年登门服务,保证群众存取方便,对系统内农户的存贷款利息都有不同程度的优惠。所有这些措施都使得农协成为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既保护了农户的利益,农协自身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我国在发展合作金融方面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在1951年5月召开的农村金融工作会议上,我国开始按照“重点试办,创造经验,推动全面”的方针,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到1955年信用社在全国普遍建立起来。1955年9月国家整顿和规范了农信社。经过整顿,全国80%的信用社基本上达到了业务开展、账目清楚、民主管理制度健全、执行国家金融政策、群众拥护五条标准。由于按合作制原则办社,在五十年代的绝大多数时间里,农信社的发展是良好的,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50年代末,由于受左的思潮影响,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开始偏离正确的发展方向,我国的农村信用社长期被当作官办金融机构的延伸,官办色彩十分浓厚,为农民服务的意识不强,以至许多农户得不到应该享有的金融服务。另外,农信社受到行政具体干预的次数和强度都远远高于一般金融机构。一些基层政府的领导人极力干预农信社的金融活动,利用手中掌握的组织人事权,直接干预信用社的信贷业务,搞高息吸储和高利放贷。有的地方财政实力薄弱、融资渠道狭窄,领导人在“任期政绩”的驱动下,直接干预信用社经营行为;或直接间接施加压力,强令信用社为其指定的先天性不足的“钓钱”项目或濒临倒闭的企业发放贷款,致使贷款自发放之日就不具备回收的可能。多年的实践已经证明,必须祛除农信社的官办色彩,把农信社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农民才是信用社的“主人”,信用社是为农民服务的“仆人”。这是保证我国农民享受低廉的金融服务的主要途径。

责任编辑:米阳